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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遭遇的尴尬和对策研究

    2016-12-04 11:29 [新能源论文]  来源于: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导读:【摘 要】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可以说是我国的一部绿色能源大法,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能源产业的发展,我国当前的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模式上存在缺陷、在功能上存在不足、在环境保护上还比较乏力。文章正是针对这三个问题开展对策研究。 【关键词】可再生
      【摘 要】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可以说是我国的一部绿色能源大法,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能源产业的发展,我国当前的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模式上存在缺陷、在功能上存在不足、在环境保护上还比较乏力。文章正是针对这三个问题开展对策研究。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法;法律尴尬;法律对策 
      我国当前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通过,2006年1月正式施行,2009年12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这对保障我国能源安全、促进开再生能源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立法模式上存在缺陷,在功能上存在不足,在环境保护上还比较乏力,需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一、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法遭遇的尴尬 
      (一)立法模式存在缺陷,基本法缺失,尚未制定出单行法 
      当前,我国制定实施了《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等多部法律,能源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我国能源行业的基本法《能源法》仍未正式实施,这致使我国综合法的立法模式尚不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因此缺少一个“总纲”,还不得不采取一些基本法的立法形式,大多数只停留在政策性质的阶段,毫无疑问这存在着操作性、执行性的欠缺、配套细则、条款的不足,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难免会遭遇一些问题。在可再生能源立法内部,也存在着细分不足,其外在结果是:单独颁布的法律还远远不足。被寻常百姓所熟知并广泛利用的太阳能产业的迅猛发展,也就亟待着“太阳能法”这一单一能源法的专门出台。随着风力在新疆、沿海等地大力开发,也呼吁一部“风力法”的制定。“农村生物质能法”“地热能法”“小水电法”等等单行法也不断有人在呼吁。而在目前,我国尚未颁布可再生能源的单行法。 
      (二)缺少能源利用法的功能,相关制度还不健全 
      在经济高速增长和世界能源危机的大背景下,《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了。但是再生能源法无论从内容侧重、篇章设计上还是从产业实践情况来看,它充其量是一部能源生产法、产业促进法,这致使《可再生能源法》的其他法律功效凸显不足。能源推广法、能源利用法、能源鼓励法这些角色还相当缺乏份量,“推广利用”等方面也只是大略地涉及,实践证明这种规定力度适应不了现实的发展需要,亟需加快能源立法的立法制定与立法修订的进度。强制上网制度、制度总量目标制度、费用分摊制度、分类电价制度和专项资金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但是我国的能源产权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还很缺乏。财政补贴、技术鼓励、税收优惠、环境营造等方面还缺少更为科学的、具体的立法设计。 
      (三)缺少环保条款设计,环境保护缺乏保障 
      《可再生能源法》是一部绿色大法,在全球温室效应日趋严重、雾霾天气笼罩城市等情况下,环境保护尤为重要。同时,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中,也存在着与环境保护相矛盾的问题,如风能发电需要大量的土地,核能利用需要防止核泄漏事故影响环境,太阳能电池需要消耗特定的材料,小水电的开发设计到整个河流流域的生态保护,农村生物质需要考虑废料的处理,等等,都说明了可再生能源本身对环境保护就存在着要求和期待。然而在《可再生能源法》的八章内容中,缺乏环境保护的条款设计,这不能不说不是这一部可再生能源立法上的缺憾。环保的条款设计致使《可再生能源法》这一部绿色法律对环保缺乏保障。 
      二、对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遭遇尴尬的对策研究 
      (一)采取综合法的立法模式,细化可再生能源立法 
      根据能源法律制度结构的理论,《能源法》在整个能源法律体系中制度链接的作用无可替代。我国宜采取综合法的立法模式,因此在能源行业基本大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要尽早地出台《能源法》,通过具有总体指导性的法律性规范来体现国家的能源政策和产业政策,促使《可再生能源法》有一个纲领性法规。同时,在可再生能源立法内部,要根据核、风力、地热、太阳辐射等不同可再生能源的特点、优势和劣势、开发和利用情况进行法律设计。可再生能源立法涉及技术、资金、价格、入网等诸多方面,细化可再生能源立法,从微观上强化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可操作性。 
      (二)继续修订《可再生能源法》,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法》要继续进行修订,从内容侧重、篇章设计上,要更加体现出对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利用”的重视,要强化《可再生能源法》是一部能源推广法、能源利用法和能源鼓励法的角色。通过法律的引导,不仅仅使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促进不停步,而且使得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利用更惠及社会生产生活。在制度方面,应当确立能源产权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市场需求侧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制度。同时,要在法律上规定财政、税收、价格对可再生能源的扶持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三)结合市场需求,追求绿色能源法 
      立法理念上不应仅仅停留在保障可再生能源的供应和安全上,应逐步侧重到解决气候变化、环境污染和破坏上,努力追求一部可再生能源的绿色大法。在能源减排额度上加强立法,不断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在企业税收上对可再生能源加以优惠,并且可以进行绿色财政补贴;在技术革新方面,对节能技术进行鼓励和奖励等等。总之,立法在内容和功能上偏向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出台一些刺激可再生能源生产的具体措施,促进清洁能源的生产,刺激清洁能源的市场需求。从而真正发挥《可再生能源法》的绿色功效。 
      参考文献 
      [1] 陈兴华.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再审视[J].学术交流,2012 (11). 
      [2] 肖国兴.能源法与中国能源法律制度结构[J].中州学刊, 2010(6). 
      基金项目:2012年长江大学第五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对我国能源产业立法选择的系列研究”(2012319)。 
      作者简介:张梦,长江大学法学系,本科,研究方向:能源立法。

    (编辑:东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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