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措施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的形势下,建立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与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与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还存在着很多不足,需要加以改进。该文主要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建立的作用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阐述建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污染 损害鉴定评估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8(a)-0168-02
近些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使得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与压力。保护生态环境关系着每一个人的权益。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加重,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越来越重要。生态文明作为工业文明之后的文明形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规律,实现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1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建立的作用
1.1 有助于加强环境保护
现阶段,我国面对着十分严峻的环境考验,加之我国法律制度对环境责任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规定的不足,导致“污染者负担”的原则没有得到切实落实,影响了生态文明的建设。所以,通过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明确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范围、鉴定效力等,在我国司法体系中予以规定,追究污染者的责任,对受损者予以补偿,全面贯彻“污染者负担”的原则,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1]。
1.2 能够为环境司法提供技术支持
现阶段,我国法律主要是从刑事、民事、行政这三个方面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的时候,因为只有原则性规定,缺少实战性、可操作性规定,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处理难度非常大,使得环境污染事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技术问题,影响了生态文明建设[2]。通过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全面开展相关工作,可以为司法机关在审理环境污染事件的时候,提供一些技术保障,为司法机关工作的全面展开奠定了技术基础,使得污染者受到了合理处罚,真正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生态文明建设创造了有力条件。
1.3 有助于环境行政管理方式的优化
在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环境的道路上,一定要对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行政管理方式进行不断的探索,为相关工作的全面落实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可以将污染者对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获取的利益、行政处罚进行联系,极大的实现了环境行政管理的精细化,通过环境经济政策的不断改革,有效处理环境突发事件,为环境风险的有效解决提供可靠依据,促进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3]。
1.4 有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在我国环境保护制度中,涉及公益环境损害的规定非常少,与美国以及大部分欧洲国家相较而言,我国对私益环境损害的赔偿规定并不明确,并且赔偿数额一般都不会足额到位。通过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建立,可以对赔偿范围予以明确规定,并且将污染修复及生态恢复费用划入赔偿范围,对那些以环境牺牲促进经济增长的企业敲醒了警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环保意识,提高了企业的环保责任,从本质上减少以及避免了以环境牺牲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运用,同时,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提出了有效的解决途径,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4]。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加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是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开展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转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5]。除此之外,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使环境行政处罚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获取的收益挂钩,更有助于推动环境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有助于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创新,有助于加快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2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建立现状
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还不完善,在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健全,环境追究机制还没有落实,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时候,没有得到有效处理。资源环境管理职能主要包括环保、农业、林业、渔业、国土、海洋、水利等部门,此种以资源板块与利益分配为格局的管理体制很难解决环境污染产生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针对农业、渔业、海洋等的相关技术规范,解决了一些分散零碎的问题,但是依然存在着评估范围不清、可操作性不强的现象。在资金保障方面,除了海洋、航运等和国际接轨的行业设有少量赔偿基金之外,环境责任险的发展非常缓慢,并且保险赔偿范围非常小,无法充分体现环境损害赔偿功能。我国环境损害评估管理现状详见表1所示。
3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建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3.1 提高重视,加强认识
部分地方政府担心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后会影响城市形象,比如,在鉴定评估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时候,如果评估太重,不仅会影响城市旅游业发展,还会影响政府政绩。除此之外,很多政府人员都没有认识到鉴定评估机制的重要性,从而制约了鉴定评估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事实上,建立鉴定评估机制的目的,就是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6]。在建立鉴定评估机制的时候,需要加强社会各界对鉴定评估机制的认识,之后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有效解决,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力度,通过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理权益,从而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进一步建设。 3.2 加强实践经验积累
在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时候,并不是形式化的东西,需要进行不断的实践,并且逐渐积累经验,对相关工作予以验证,保证机制内容的正确性、有效性。在开展实践活动试点工作的时候,需要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与针对性的环境污染事件,预先设立鉴定评估小组,秉持一种谨慎、认真的态度,确保相关工作的全面落实[7]。在此过程中,需要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损害进行有效的鉴定评估,明确鉴定评估方法,逐渐使其成为一种普遍性的鉴定评估方法,积累工作经验。
3.3 强化政策法规建设
在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时候,因为我国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相关工作无法有序进行,影响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8]。现阶段,我国已经设立了以宪法为指导,环境单行法为主体,环境保护法与民法为原则的环境损害赔偿系统,但是,依然缺少环境责任立法,导致有关鉴定评估工作无法落到实处。所以,针对此类情况而言,一定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建设,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避免发生赔偿金额不到位的情况,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全面维护人民群众的合理权益。
3.4 重视管理体系构建
一些代表提出,地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队伍上仍然很薄弱。例如,作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试点单位,陕西省也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意愿,但人事部门认为相关依据不足;山东省已经建立了省级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和队伍,但对于评估机构的规范、标准和人员要求仍然不明确。这需要环保部门和司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评估机构、人员、鉴定评估程序等制度规范[9]。
3.5 注重能力建设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尤其是试点单位,要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研究课题安排、人员培训与鉴定评估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倾斜,确保前期科研和鉴定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尽快形成鉴定评估能力并不断提高鉴定评估水平。加强技术储备,充分利用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拓展研究领域,逐步向污染修复及生态恢复等领域纵深推进。开发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网络体系[10]。
4 结语
总而言之,在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生活方式日益改变的形势下,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是一项新型工作,需要投入相应的力量,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建设,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落实,为环境司法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持,并且优化了环境行政管理方式,转变了经济增长方式,为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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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於方,刘倩,齐霁,等.借他山之石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制度[J].环境经济,2013(11):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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