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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县域电网构建和谐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探索与实践

    2016-06-15 07:16 [电力论文]  来源于: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导读:【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对松阳电网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物之间突出问题及矛盾的现状分析,指出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危害。本文介绍了松阳县供电局近几年所开展的一些有益探索和实践,通过创新政策处理机制,开展个性化优质服务及电力村庄共建,强化隐患排除
      【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对松阳电网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物之间突出问题及矛盾的现状分析,指出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危害。本文介绍了松阳县供电局近几年所开展的一些有益探索和实践,通过创新政策处理机制,开展个性化优质服务及电力村庄共建,强化隐患排除消除安全隐患,有效的减少了电网的建设、运行中与相邻物之间的矛盾。同时,本文介绍了在构建和谐地方关系、电力宣传、法律维权等方面进行的探索和成效。 
      【关键词】电力设施;相邻物;和谐关系;探索 
      近年来,随着松阳县域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松阳全面推进“两区”建设,实现城乡发展由整体协调向全面融合、社会发展由基本小康向全面小康、经济发展由人均GDP3000美元阶段向6000美元阶段的三大跨越,松阳的经济总量将实现“三个翻番”,松阳的城乡基本建设全面铺开。在松阳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旧村改造、城市新区开发、乡镇道路拓宽、绿化植树、三线搭挂等等建设工程的过程中,造成了电力设施与其相邻建筑之间相邻关系日益复杂,矛盾日益突出。出于电力线路安全运行规程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电力线路附近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需要,我们着手开展对电力线路与临近物之间如何“友好相邻”的对策研究,并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目的是通过关于电力设施与其相邻建筑之间相邻权关系的研究和实践,尽可能减少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违章植树现象,防止相邻权侵害,构建和谐的电力设施相邻关系,尽最大可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用电权利及人身、财产安全。 
      一、松阳电网电力设施保护区与邻近物之间的现状分析 
      (一)空间使用权造成的矛盾 
      近年来松阳电网不断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占有的空间不断增多。松阳电网初步建成了以220千伏为主电源点,以110千伏为主网架,35千伏电网完善,电网接线较为先进,网架基本合理,科技含量和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坚强电网。近五年来,松阳电网建设项目总投资约为6.85亿元,电网规模翻一番,新建220千伏松阳输变电工程和110千伏延庆输变电工程,完成35千伏叶村、新兴、赤寿输变电工程建设,新增和改造35千伏、10千伏线路造总长度为438.6千米,完成了7个电气化乡(镇)、96个电气化村的建设,为实现松阳经济加速崛起提供了强大动力。另一方面随着松阳人民生活不断提高,新区建设、植树面积不断增多,而部分老百姓对电力法认识不足,在电力线路通道内植树、建房、堆沙等违法行为,成为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 
      1.电力线路通道的归属权不清引起的矛盾。尽管《电力设施保护条列》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做了法律界定,但老百姓认为在电力建设时,购买的只有杆基部分,而线路之下的通道并未购买。没有得到老百姓认可的归属权,仅凭电力法对电力设施保护区所做的规定,难以界定通道的归属权,在通道清理时存在争议。 
      2.电网规模日益扩大的矛盾。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电网也必须随之扩大,但是在两者都扩大的过程中,空间的使用引发矛盾。农民因通道两侧土地难以开发,无法出让,制约本区域经济发展等理由不允许线路通过,或索要高额赔偿,致使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受阻的现象屡屡发生,且有受阻程度越来越严重,受阻区域越来越广的趋势,影响电网发展。 
      (二)法律、政策执行造成的矛盾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一是有关电力实施保护的各方责任不明,范围不清。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管理机构的调整,究竟应当由哪个部门行使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不明确,造成行政执法主体缺位。二是法律责任制度与处理程序不完善。对于侵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只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行政附带民事责任,并没有单独民事责任的规定。三是缺少权利冲突与争议处理机制的规定。从现行规定来看,缺少必要的权利冲突与争议处理机制。四是一些法律规定较为模糊,操作困难。比如对于什么是构筑物没有明确的界定。采取“适当措施”的方式、“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必要的”架空线路的区界上设置标志等概念不明确,在具体操作时经常引起争议。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物之间矛盾的主要成因分析 
      (一)当前城乡规划与电力规划衔接不够紧密。电网的设计规划是控制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物之间矛盾的源头,是避免两者间矛盾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实际情况中,部分城乡规划电力部门未届入,造成了电力安全隐患,在电网建设时,也容易发生工程受阻。 
      (二)违章建筑不能及时发现。目前电力系统采用定期巡视,一般每月一次,特殊巡视、故障巡视、夜巡、诊断巡视等方式,以上方式均具有实时性差、劳动强度大、不能及时发现现场缺陷的缺点,在保证正常巡视外,无法对线路安全隐患进行实时管控。 
      (三)对《电力法》的宣传不能深入人心。群众对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认识不足由于广大农民群众对输电线路通道违章行为给用户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认识不够,电力设施的产权和维护都是电力部门的事,群众安全 意识淡薄。 
      (四)电力执法难,违法行为难以遏制。《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建筑物之间关系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相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法律特性,电力线路作为供电企业的不动产,与周边不动产形成了相邻关系。电力线路走廊内的宅基地所有权人在建筑房屋、土地所有权人在种植农林作物或在线路下方堆放物品时,应充分考虑到电力线路相邻权,不得违法建筑、种植和堆放,否则,电力企业有权要求其消除隐患。   四、松阳县供电局的探索和实践及成效 
      (一)创新政策处理机制,建立沟通桥梁 
      提高政策处理能力,强化电力企业与相邻物所有者的对话,能最大化的消除矛盾。为此我们提高政策处理能力,创新政策处理机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促进供电局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同推进政策处理工作。 
      1.主要的做法。松阳县供电局根据年度计划,确定政策处理工作任务,以及所涉主要乡镇范围;通过县政府政策处理协调督查工作组适时组织所涉乡镇、村召开政策处理协调会,明确工作任务;县政府政策处理协调督查工作组定期进行督查,并将政策处理工作成效纳入县效能考核。 
      2.取得的成效。通过创新政策处理工作机制,政策处理工作大为改善,各乡镇也确立了专门的政策处理分管领导,供电局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更加顺畅,政策处理工作中一些难点、重点问题也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新农村共建”双向互助,共促和谐 
      松阳县供电局详细制订了“电力·社区(乡村)”新农村共建计划。通过电力社区经理在乡村办公场所驻点服务方式,主动上门提供“用电咨询”、“家庭优化用电方案”等十项贴心服务,形成乡村、电力、居民三位一体的电力服务新平台。 
      (三)强化线路隐患排查,规避法律风险 
      松阳县供电局通过法律咨询和研究,在发现隐患时调整了隐患通知书的送交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加送隐患提醒书,同时加大挂警示牌力度,积极应用新产品,强化对人口密集区和电力导线上的挂警示牌,规避法律责任。 
      五、构建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物和谐关系的经验和体会 
      (一)强化电力规划与城乡规划衔接,控制矛盾源头 
      1.坚持政府主导、全面推进。建立由政府主导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部门挂帅的各级小组,站在全局的高度,努力把新农村电气化工程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推进。 
      2.要进一步重视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线路踏勘后,工程单位(建设、施工)要先与政府进行沟通,由地方政府出面召集沿线乡、镇、规划等部门征集意见,如有大的问题,可以在建设前得到协调和改进,并按设计要求对线路走廊进行控制。涉及测量时要充分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尽量避免政策处理难点。 
      (二)建立与地方和谐关系,寻求政府协助 
      自觉尊重地方党委、政府,构建和谐地方关系,寻求政府协助,通过地方政府出面协调来解决问题。强化地域化管理,提升供电所所长素质,通过开拓创新,不断克服新矛盾、协调新关系、解决新问题,构建和地方的和谐关系。 
      (三)善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1.确权划界,开启电力设施绿色通道。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就是要用一种既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又得到农户认可的表现形式来确认。可以论证对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确权认证。由政府牵头对电力线路内的保护区进行法律确认,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确权认证书,为最终解决线路通道安全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 
      2.转换依法途径,寻求合法权益 
      供电部门对危及线路通道安全的行为,无执法权,只能申请政府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电力主管部门、法院等部门采取罚款、强制拆除等措施以消除危险。因此,当前应做好与上述部门的联系沟通,最大限度地争取理解和支持,为供电安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还可以考虑通过侵权法律关系,借助法院直接解决。供电企业对供电安全享有安全利益,其他任何侵犯供电安全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四)积极开展宣传,增强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1.强化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宣传工作不能漫无目的,要有针对性,近两年来开展了电力设施保护“四走进”活动,针对了施工企业、村庄、学校等对象,在安全用电,防电力设施盗窃、施工破坏的宣传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今后的宣传工作中,要深化这种宣传机制。2.利用电力设施警示牌宣传,加快导线上警示挂牌的推广。电力设施警示牌是最直接的宣传模式,同时在警示区段发生意外时可以规避法律风险。3.借助政府的普法活动宣传。在政府组织的普法行动中,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甚至可以以赞助的方式,增加电力法所占的内容,加强对电力法的普及和宣传,使电力法深入人心。 
      (五)完善线路运行管理基础工作 
      1.提高线路运行维护效率,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是做好通道特殊区域的划分,输电线路通道特殊区段非指设计时的特殊区段,而是指线路在运行过程中,受到自然环境的变化和人为改变而形成的特殊区段。二是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中,可以开展群众护线员工作模式,探索长效机制。2.应用新科技、新技术,强化线路运行监测。在重点输电线路家装实时巡检系统,实现线路重点区段24等实现时时监控线路运行情况的目的,24小时无缝管控,从而防止线路设备被盗,监视违章建房等行为。推行线路巡检GPS卫星定位巡视,开展输电线路压茬拍照等方式,保证线路巡视到位,工作到位。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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