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近日,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和加强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工作。
《意见》明确了能源费用托管的概念,强调能源费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入社会资本开展节能改造和运维管理,既落实了过紧日子要求,减轻节能改造对财政资金的依赖,又引入了节能专业化服务,提高节能管理专业化水平,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能够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市场主体,助力有序推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意见》提出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适用条件和优先对象。强调因地制宜,指出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名录、能耗超过基准值、能效未达到标准等情形的公共机构优先采用,不搞“一刀切”,确保精准有效。针对集中办公或有牵头管理单位的公共机构,明确利用集中打包形式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还要求新建、改造建筑时,在设计方案阶段统筹考虑能源费用托管服务,从源头上把控。
《意见》规范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操作流程。坚持实践导向,在总结提炼部分地方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规定了前期评估、组织采购、合同签订、组织实施、项目调整、后期评估、资产管理和费用结算,确保全流程、易操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难点堵点,明确了采购方式、服务期限、费用结算等要求,打通政策堵点,挖掘有效需求,确保出实策、求实效。
《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示范引领、做好宣传引导三个方面提出了落实要求。下一步,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将开展政策解读、示范案例征集等宣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意见》举措落地落实,扎实推进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切实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以下为意见原文:
(编辑:韩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