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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峡青岛一期3000MW海上风电项目最新核准批复

    2026-01-15 10:01 [风能]  来源于: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导读:近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三峡青岛一期3000MW海上风电项目(登陆点至陆上集控中心送出工程)核准的批复。 内容指出,三峡青岛一期3000MW海上风电项目(海上部分)已于2024年11月核准,本次建设海上风电设施陆上配套工程,可将海上风电产生的525
    近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三峡青岛一期3000MW海上风电项目(登陆点至陆上集控中心送出工程)核准的批复。
    内容指出,三峡青岛一期3000MW海上风电项目(海上部分)已于2024年11月核准,本次建设海上风电设施陆上配套工程,可将海上风电产生的525千伏直流电转换为500千伏交流电后接入电网系统,并对海上风电场区所有风机、海上换流站等设施设备进行集中监测及控制。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三峡青岛一期3000MW海上风电项目(登陆点至陆上集控中心送出工程)。
    项目陆上集控中心(换流站)选址位于西海岸新区海西路以西、海西二路以东、开城路以南,占地面积112.04亩;电缆选线位于西海岸新区风河、峄山路、三沙路、世纪大道、华庭街、寨子山路。项目新建1座陆上集控中心(换流站),总建筑面积32270.7m2,新上7台容量为567MVA的柔性直流联接变、1个换流容量为3000MVA的换流单元、交直流配电装置以及配套设施设备;新建电力隧道9940m,敷设±525kV直流电缆4×11200m。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三峡(青岛)海洋发展有限公司,总投资为31.04亿元。
    详情如下:
    关于三峡青岛一期3000MW海上风电项目(登陆点至陆上集控中心送出工程)核准的批复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三峡青岛一期3000MW海上风电项目(登陆点至陆上集控中心送出工程)核准的请示》(山东分〔2025〕1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三峡青岛一期3000MW海上风电项目(海上部分)已于2024年11月核准,本次建设海上风电设施陆上配套工程,可将海上风电产生的525千伏直流电转换为500千伏交流电后接入电网系统,并对海上风电场区所有风机、海上换流站等设施设备进行集中监测及控制。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三峡青岛一期3000MW海上风电项目(登陆点至陆上集控中心送出工程)。
    二、建设单位
    三峡(青岛)海洋发展有限公司。
    三、项目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陆上集控中心(换流站)选址位于西海岸新区海西路以西、海西二路以东、开城路以南,占地面积112.04亩;电缆选线位于西海岸新区风河、峄山路、三沙路、世纪大道、华庭街、寨子山路。项目新建1座陆上集控中心(换流站),总建筑面积32270.7m2,新上7台容量为567MVA的柔性直流联接变、1个换流容量为3000MVA的换流单元、交直流配电装置以及配套设施设备;新建电力隧道9940m,敷设±525kV直流电缆4×11200m。
    四、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为31.04亿元,资金来源为25%企业自筹,75%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本着集约节约用地原则,项目应统筹考虑三峡青岛海上风电项目一期、二期陆上送出工程及集控中心选址,提前规划一期项目南侧156.55亩土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预留项目二期发展空间,避免送出工程重复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六、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海上风电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项目要严格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21号)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和稳定运行,及时办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检查。要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控,分析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做好项目各阶段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是青岛市委政法委《青岛市重大决策社会风电风险评估报告备案表》、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关于恳请支持三峡青岛一期 3000MW海上风电项目(登陆点至陆上集控中心送出工程)陆缆廊道选址的函>的复函》、青岛黄岛区自然资源局《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青黄自然资交字〔2025〕074号)。
    八、项目建设要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综合能源利用效率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内。
    九、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一、本项目自核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2年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如对本批复不服,可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市南区、李沧区、崂山区人民法院或者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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