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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鼓励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及现代农牧业

    2018-08-08 09:35 [风能]  来源于:光伏梦    作者:光伏梦
    导读:近日,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从现在开始到2020年底,通过淘汰关闭一批、引导退出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实现全省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矿井结构明显优化,大中型矿井产能占60%以上
      近日,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从现在开始到2020年底,通过淘汰关闭一批、引导退出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实现全省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矿井结构明显优化,大中型矿井产能占60%以上;机械化水平显著提高,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安全基础更加牢固,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引导达到二级及以上;推动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方面要求:
      (一)现有单井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下且不具备扩建到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2018年底前一律淘汰、关闭退出。
      (二)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必须立即关闭退出。
      (三)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三区”)重叠的煤矿,矿业权后于“三区”设立的,在2018年底前淘汰退出;矿业权先于“三区”设立的,原则上在2020年前退出。
      (四)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及其他国家规定加快淘汰退出煤矿应在2018年底前淘汰退出。
      (五)现有生产、在建、已核准单井15万吨/年及以上、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且不具备条件扩建为单井30万吨/年及以上的,引导有序退出;如将来国家明确规定不予保留时限,要立即关闭退出。
         (六)国发[2016]7号等文件规定在安全、质量和环保、技术和资源规模方面及其他方面应引导有序退出的煤矿,严格按规定执行。
      此外,文件明确指出,稳妥推进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力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还有,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牧业。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市、县政府收回。市、县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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