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鼓励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含铬集尘灰的资源化、高值化利用建
11月25日,广东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发布广州市2024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建议的公告。
公告显示,据统计,广州市2023年度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下同)产生量84.18万吨,安全利用处置量84.19万吨(含利用处置上年底贮存量),其中,委托持证经营单位利用处置量49.01万吨,委托符合豁免规定单位利用处置量27.53万吨,自行利用处置量7.65万吨。按委外转移方式统计,市内转移占比54%,省内跨市转移占比43%,跨省转移占比3%。
截至2024年11月,广州市危险废物持证利用处置单位14家,核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80.93万吨/年,其中,焚烧处置能力9.83万吨/年,物化处理能力24.10万吨/年,填埋处置能力2.2万吨/年,利用能力38.96万吨/年,熔融能力1万吨/年,高温蒸煮能力1.49万吨/年,清洗能力3.35万吨/年;危险废物持证收集单位16家,核准收集能力59.42万吨/年。
内容还指出,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示范、推广;鼓励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含铬集尘灰的资源化、高值化利用项目建设;支持现有持证经营单位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现有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利用处置单位开展合作,充分运用信息化、物联网、智能监控等手段,实现危险废物的智能化收运和高值化利用,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
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单位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项目建设应符合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并根据处置能力依法提供社会化服务。支持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
全文如下: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广州市2024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建议的公告
为优化广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布局,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有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要求,现将广州市2024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建议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基本情况
据统计,全市2023年度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下同)产生量84.18万吨,安全利用处置量84.19万吨(含利用处置上年底贮存量),其中,委托持证经营单位利用处置量49.01万吨,委托符合豁免规定单位利用处置量27.53万吨,自行利用处置量7.65万吨。按委外转移方式统计,市内转移占比54%,省内跨市转移占比43%,跨省转移占比3%。
全市共产生31大类危险废物,其中产生量排名前五的类别分别为焚烧处置残渣(HW1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铜废物(HW22)、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共产生53.83万吨,占产废总量的63.95%。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全市已基本形成“市内、省内跨市委托利用处置为主,企业自行利用处置、跨省委托利用处置为辅”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格局。
二、广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分析
截至2024年11月,全市危险废物持证利用处置单位14家,核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80.93万吨/年,其中,焚烧处置能力9.83万吨/年,物化处理能力24.10万吨/年,填埋处置能力2.2万吨/年,利用能力38.96万吨/年,熔融能力1万吨/年,高温蒸煮能力1.49万吨/年,清洗能力3.35万吨/年;危险废物持证收集单位16家,核准收集能力59.42万吨/年。
2023年,综合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核准经营情况,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总体满足需求,但仍有部分类别综合利用能力不足。其中,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终端处理能力基本满足需求;物化处理能力显著过剩;综合利用方面,含铜蚀刻废液和含铜污泥利用能力富余,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含铬集尘灰等少数危险废物暂无综合利用能力,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通过市内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含铬集尘灰委托外市经营单位综合利用。
2023年,广东省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竞争激烈,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平均负荷率仅28%,危险废物收集设施平均负荷率仅15%,收集利用处置设施低负荷运营。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投资建议
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环境管理,推动补强短板弱项,健全完善收运网络,避免行业同质化、低水平发展,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建议社会资本投资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示范、推广;鼓励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含铬集尘灰的资源化、高值化利用项目建设;支持现有持证经营单位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现有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利用处置单位开展合作,充分运用信息化、物联网、智能监控等手段,实现危险废物的智能化收运和高值化利用,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
(二)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单位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项目建设应符合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并根据处置能力依法提供社会化服务。支持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
(三)谨慎投资同质化的危险废物物化处理项目、含铜蚀刻废液和含铜污泥综合利用项目。
(四)鼓励转移危险废物时遵循就近原则,综合考虑环境风险是否可控、利用处置能力是否匹配、技术和价格是否合理等因素,优先将危险废物交由市内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降低运输成本,减小运输环境风险。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广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在投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时,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
(编辑:韩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