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手机版 一键访问 微信订阅
  • RSS订阅
  • 当前位置: 东北能源网 > 环境 > 环保健康 >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8-12 09:51 [环保健康]  来源于: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导读:襄政规〔2026〕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阳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7月30日 襄阳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襄政规〔2026〕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阳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7月30日
    襄阳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襄州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运至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运输、处置等费用,不包含生活垃圾从产生地运至垃圾中转站的前端收集费用。
    生活垃圾从产生地运至垃圾中转站的前端收集费用,按照“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有清运能力的,可按市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的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垃圾处置场所的,只征收垃圾处置费用。
    第五条 在本市市区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是本市市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核定、监督、检查考核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税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款项的征收工作,也可以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代收。
    市发改、住新、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垃圾处理费应当根据成本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制定或者调整市区居民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当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按照计量征收与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并逐步向计量征收过渡。
    垃圾处理费对居民以户为单位定额征收,对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除外)、人民团体、社会团体、部队按照人数定额征收,对学校、医院、厂矿、生产经营单位等非居民用户从按照职工人数、营业面积等定额征收逐步过渡为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征收。
    缴费义务人应当配合垃圾处理费的核定及相关工作。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实行计量征收的,以重量或者容积为计价单位计量征收。
    第十条 本市市区从事生活垃圾收集服务的单位,应当实行前端计量,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包括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区城市管理部门如实报送相关数据。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市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
    市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对提供的数据进行调查核实,作为核定缴费金额的依据。
    第十一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应当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
    垃圾处理费可以按月征收,也可以按季或按年征收。
    第十二条 委托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委托机关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明确委托代收有关事宜,并向代收单位支付代收手续费。
    代收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标准代收垃圾处理费,并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入库,不得从代收费款中扣除代收手续费。
    未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的,由代收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未委托代收的,由缴纳义务人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或核定的应缴费金额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第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或者代收单位未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利用水费收缴系统进行代收,按照现行水费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居民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总表制二次供水小区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委托总表管理单位代收。采取转供水单位、企业供水等方式的,其垃圾处理费由对应转供水主体代收。
    第十六条 专业市场、商场、超市、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园区、商业街等经营性场所实行生活垃圾统一收运的,由委托收运的经营管理者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十七条 烈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所在家庭可以免征垃圾处理费;国家和省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运输和处置等,不得挪作他用。市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垃圾处理费作为市级财政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分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襄州区垃圾处理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第二十条 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税务及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应加强对代收单位的指导,督促代收单位依法依规收费。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部门间涉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
    市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市场监管、税务、财政、住新、教育、发改、民政、行政审批、交通、人社、数据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供水企业等单位应共同加强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搭建数据交换通道,实现费源信息、征收数据和违法线索等信息实时共享,及时开展征收管理信息比对,确保垃圾处理费及时入库。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本地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30日印发
    关联解读: 《襄阳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编辑:韩语)

    推荐文章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信息  |  版权声明

    客服电话:18041077005(全天)    投稿邮箱:zhyny868@126.com    《东北能源网》报料QQ群 59213582

    网站合作: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网站链接: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投稿业务: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