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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的通告

    2026-03-25 10:40 [环保健康]  来源于:田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田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保护和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为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建设和装修、房地产住宅小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装修以及商铺门面装修装饰等产生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处置。
    二、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具体是指居民自建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商铺门面等房屋在建设、装修、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砖石以及其他建筑废弃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排放乱倒处置建筑垃圾。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水库、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等地点排放乱倒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处置。
    四、临街居民自建房、商铺门面等进行建设、装修、装饰时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须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占道堆放。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五、房地产住宅小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装修及商铺门面等进行装修装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由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在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设置建筑垃圾分类临时储存区域,统一收集统一处置,不得在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外周边乱堆乱放,不得未经审批擅自违规外运处置。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无证无牌、无资质、无全密闭运输的车辆进行运输处置,应由审批通过的、有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企业使用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
    七、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已通过通告方式广范宣传,通过审批手续规范管理运输车辆,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的田东县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田东县合乐村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堆放。按倾倒区域指示标识分类倾倒。(服务咨询电话:0776-5225812,县主管局电话:0776—5222529)
    八、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费用,建筑垃圾运输费用由运输企业与产废业主根据里程和建筑垃圾种类商定,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待收费标准确定后再执行收费。
    九、严厉依法打击违法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县城管局对违法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源头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清理,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建筑垃圾源头、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混乱的将移交县住建部门处理;对建筑垃圾排放乱堆乱放违法占地行为的将联合县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县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违法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举报电话:田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776-5222529)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田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4日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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