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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定我县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5-12-23 09:44 [环保健康]  来源于:德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德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导读:德发改价〔2025〕6号 县兴源鑫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核定德江县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已收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制止餐饮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激励约束
    德发改价〔2025〕6号
    县兴源鑫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核定德江县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已收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制止餐饮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厨余垃圾源头减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城通〔2020〕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德江县实际,经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德江县青龙、玉水、安化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县城区宾馆、酒店、景区景点、农家乐、私房菜、餐饮店等营业中产生的厨余垃圾(以下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上述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德江县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标准为0.33元/公斤。实行分类计价:
    (一)餐饮企业、民办学校、私人医院、民营企业、酒席及殡仪馆餐厅:0.20元/公斤;
    (二)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食堂:0.30元/公斤。
    上述收费标准包含收集、运输和处理环节费用。
    三、成本弥补方式
    县人民政府从已开征的“县城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0.13元/立方米(用水量)费用,用于弥补县兴源鑫环保有限公司运营成本。
    特别说明:一般情况下餐饮企业1立方米生活用水至少产生10公斤以上厨余垃圾,如果仅从餐饮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0.13元/立方米(用水量)费用用于弥补县兴源鑫环保有限公司运营成本远远不够,只有扩大弥补范围及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弥补标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收费宣传。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引导,加强对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产生者付费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严格执行公示。县兴源鑫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社区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做好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示工作,确保收费公开透明。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定价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德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8日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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