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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12-25 09:33 [燃气要闻]  来源于: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导读: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直有关单位,贺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贺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直有关单位,贺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贺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贺州市城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同向联动。
    (二)采购价格
    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按照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含陆上、进口)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储气设施购气、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气等。
    (三)联动周期
    终端销售价格实行动态调整,为保持终端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合同年为周期每年联动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采暖季和非采暖季为周期每年联动2次,可逐步过渡到按季度或月联动。
    (四)联动公式
    1.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示确定:终端销售价格=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各类气源采购价格×各类气源采购量+管道气采购气量×管道气运输价格+非管道气采购气量×到城市门站运价)÷∑各类气源采购量。
    2.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第八条第(三)项明确的标准以及办法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
    (五)联动幅度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0.5元/立方米(居民第一档用气量);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
    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下调均不设幅度限制。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对广西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1.燃气价格联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提前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周期采购气源价格、气量结算单据、发票及购气合同等相关数据及材料,同步提交价格联动调整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示测算联动金额,提出价格联动调整方案。
    2.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除首次建立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要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外,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制定或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其中,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市人民政府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实施,价格联动调整文件抄送市人民政府。
    (七)价格约束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调整和管道燃气市场变化,科学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积极优化气源结构,以合理价格采购管道燃气,促使燃气经营企业降本增效。当出现气源采购价格高于自治区内周边地区采购价格、低价气源不优先保障居民用气、应当下调但不主动提交联动申请等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应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采取不予联动、不予在后续联动周期进行疏导或对冲,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年度经营考核进行惩戒。应当下调但不主动提交联动申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发起联动程序。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价格监管。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购销台账,定期于每月20日前完整、准确报送上月购销价格和成本信息。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要求,制定或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探索科学合理的采购价格激励约束机制。对拒不公开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约谈、减少上调或者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二)控制采购成本。燃气经营企业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调整和管道燃气市场变化,科学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积极优化气源结构,合理控制价格采购管道燃气,促使燃气企业降本增效。管道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加强供需衔接,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做好信息公开。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向用户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对瞒报、虚报信息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终端气价疏导幅度、实施失信惩戒等方式给予惩治。燃气经营企业要提前10天公布调价方案,并要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广泛告知用户,有序安排购气。同时,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做好明码标价,并同步建立用户咨询渠道,认真做好解释宣传,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四)兜住民生底线。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坚持平稳、从紧原则,低价气源必须优先保障居民用气。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每户每月3立方米的免费气量,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五)回应社会关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防范化解舆情,引导和回应社会关切。
    三、其他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也可根据定价权限,结合本辖区气源特点、用户结构和市场状况等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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