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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内乡县发布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通知

    2024-11-18 10:23 [燃气要闻]  来源于:内乡县人民政府    作者:内乡县人民政府
    导读:11月18日,河南内乡县人民政府发布《内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乡县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 一、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1.配气价格0.64元/m。 2.阶梯售价:第一档,月用气量50m以内,售价3.7元/m;第二档,月用气量50m至100m,售价
    11月18日,河南内乡县人民政府发布《内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乡县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
    一、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1.配气价格0.64元/m³。
    2.阶梯售价:第一档,月用气量50m³以内,售价3.7元/m³;第二档,月用气量50m³至100m³,售价4.38元/m³;第三档,月用气量100m³以上,售价4.58元/m³。
    3.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一、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二、非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1.配气价格1.1元/m³。
    2.销售价格:商业4.88元/m³;工业按日供气量2000方以下(不含2000方)4.63元/m³,2000方至8000方(不含8000方)4.43元/m³,8000方至20000方(不含20000方)4.23元/m³,20000方以上执行协议气价。
    另外,在《内乡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中,文件指出,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原则上不超过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由国家制定的基准门站价格(以下简称基准门站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气价联动下调幅度实行全额传导,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降低终端销售价格。
    详情如下:
    内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乡县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内发改〔2024〕223号
    南阳豫能中原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价管〔2018〕150号)规定,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我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1.配气价格0.64元/m³。
    2.阶梯售价:第一档,月用气量50m³以内,售价3.7元/m³;第二档,月用气量50m³至100m³,售价4.38元/m³;第三档,月用气量100m³以上,售价4.58元/m³。
    3.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一、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二、非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1.配气价格1.1元/m³。
    2.销售价格:商业4.88元/m³;工业按日供气量2000方以下(不含2000方)4.63元/m³,2000方至8000方(不含8000方)4.43元/m³,8000方至20000方(不含20000方)4.23元/m³,20000方以上执行协议气价。
    三、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内乡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当国家调整上游门站气价或购气成本发生变化时,同类、同步、同向调整销售气价,及时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使天然气价格的制定更加科学、公正、透明,居民售价每年联动一次,非居民售价每季度联动一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独立的配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每年5月30日前如实报送定调价所需的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
    附件:内乡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docx
     
    内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内乡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15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积极构建天然气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确立市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二、联动内容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气价、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气价联动是指销售价格和气源采购气价联动。其中: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买的天然气价格,对于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加权平均确定。对于通过省内短途管道、车载运输等方式购进天然气,购气价格中应包含气源运输成本。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一)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在联动周期内,当购气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加或冲抵。采暖季要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审慎把握调价时机,且在供暖季最多调整一次。
    1.居民用气
    联动周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1年联动一次。
    启动条件:当居民用气购气价格变动幅度≥10%,或者变动金额>0.1元/m³时。
    2.非居民商业用气
    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3个月联动一次。
    启动条件:当非居民商业用气购气价格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10%,或者变动金额>0.10元/m³时。
    (二)调价幅度
    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原则上不超过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由国家制定的基准门站价格(以下简称基准门站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气价联动下调幅度实行全额传导,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降低终端销售价格。
    联动调整测算公式为: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不含税采购气价-基期不含税采购气价)÷(1-供销差率)×(1+综合税率)。
    气源采购气价按照定价区域不同气源价格加权平均计算。供销差率(含损耗)按照定价区域上一年度供销差率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综合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期是指上一个价格调整周期,计算期是指拟联动调整价格的周期。
    三、备案管理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实行审核备案管理,依据此联动机制调整销售价格时,可不再开展价格听证。
    (一)提交申请。采购气价变动时,燃气企业向我委如实提交气源采购气量气价、调价理由、调价金额和测算过程、测算依据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发票、用户情况等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并签署信用承诺书。
    (二)材料初审。我委主办业务科室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备案调价方案。
    (三)集体审议。备案调价方案报委集体审价会审议通过后,由我委出具备案函。集体审议认为未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不予启动。
    四、保障措施
    (一)控制采购成本。城镇燃气企业要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气价波动幅度较大时,燃气企业要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周边地市价格等因素,合理调整终端销售价格,鼓励燃气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配气成本,适当让利压缩价格空间,保持销售价格基本稳定。
    (二)及时价格公示。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在价格发生变动时,按规定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等做好价格公示,并同步公布接受用户咨询渠道,做好解释工作。价格主管部门按要求在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价格公示。
    (三)定期成本审核。加强天然气上游采购成本审核,按年度对燃气企业采购成本进行监审,切实维护终端用户合法权益。城镇燃气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报送上季度企业的收入、成本等信息。
    (四)加强市场监督。我委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燃气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本机制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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