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部署油气开采安全执法
应急管理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天津市、河北省等22个省份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企业,于2019年9月至10月底,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聚焦新建工程项目和高压高含硫油气开采企业,设置5项执法内容。一是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进行施工。二是高压天然气井、新区预探井、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未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未配备钻井液循环池液面监测与报警装置。三是高压高产油气井的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未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未配置高压节流管汇。四是含硫化氢作业现场未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未定期校验和检定。五是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通知要求,中石油、中石化将通知下发到所属企业,10月10日前,要组织对所属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有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执法管辖权落实责任分工,将通知下发除上述2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要求相关企业自主对照《专项执法表》确定的5项内容自查自改,自觉纠正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有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自10月中旬起,要对照《专项执法表》确定的5项内容,组织对本辖区所有陆上石油天气开采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抽查的油气井数量自定)。应急管理部将自10月中旬起组织执法指导组,对重点地区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指导,并将对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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