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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出台征求意见稿 民用天然气价格拟实行联动

    2018-10-18 09:20 [燃气要闻]  来源于:潍坊大众网    作者:潍坊大众网
    导读:10月17日获悉,为规范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精神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潍坊出台了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
        10月17日获悉,为规范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精神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潍坊出台了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制定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价格联动的范围为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城镇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由省界门站(或交易中心拍卖价格加国家长输管道运输价格)价格加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构成,具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个别市县还要加支线管道运输价格)加城镇配气价格构成。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联动。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由市、县按照定价权限分别制定,并按程序经价格听证后实施。
      城镇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调整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上调时,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达到25%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等额联动;遇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6%时,本着平稳、从紧的原则,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可进行部分调整,剩余部分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不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变动部分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1年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超过多次的,销售价格1年内只联动调整1次,其余部分待1年后纳入下一个周期内累计计算。遇城市门站价格下调时,销售价格不受下调幅度、周期时限及次数限制,等额即时下调。实施价格联动时,销售价格金额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居民用气销售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变动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计算得出)+城镇居民配气价格。
      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仅适用于上游门站价格调整造成的城市燃气企业成本变化。配气价格不做联动,因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仍按程序进行价格听证。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后,实施阶梯气价的,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调整额来调整第一档价格,第二、三档价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确定。 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后,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发改委发文执行。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各县、市(开发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联动办法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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