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青岛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黄岛区发改局,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上游天然气企业对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情况,为做好天然气销售价格疏导工作,按照全市车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决定调整全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4.37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17元,该销售价格为最高限价,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相关区、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车用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16日零时起执行,青价格[2017]3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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