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实施 擅自拆改包裹燃气设施将处罚
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如果用户不配合,公安机关可以介入处理。
从2月1日起,《沈阳市燃气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沈阳燃气集团将与用户签订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
《办法》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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