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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路政执法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2019-01-23 09:30 [综合报道]  来源于:西双版纳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作者:白峰
    导读:2019年1月18日上午,我参加了云南省西双版纳路政支队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19年第一次集中学习研讨,围绕以强化创新理论武装,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勇于担当作为,以求真务实作风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主题,学习领会习近
            2019年1月18日上午,我参加了云南省西双版纳路政支队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19年第一次集中学习研讨,围绕以强化创新理论武装,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勇于担当作为,以求真务实作风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主题,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在2018年11月14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这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15个方案和意见。
            2018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公路路政作为对公路路产和公路路域依法实施保护、管理的行政活动,是交通运输领域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在路政执法工作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路政执法中重点做好执法公示求“全”、执法全过程记录求“实”和法制审核求“严”三个方面的工作,全力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路政执法中全面落实到位,着力推进路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执法公示求“全”。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一是强化事前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规范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二是规范事中公示。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三是加强事后公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求“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路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路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一是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在上级没有出台新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和文书格式文本前,按照交通运输部文明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要求,规范路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二是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路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首先在路政执法全过程中广泛使用已经配备的执法记录仪,用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在路政执法中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并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必须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路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改变不搞“一刀切”为托词,对配备的执法记录仪不使用,造成执法记录仪长期闲置。三是严格记录归档。完善路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路政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路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路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四是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路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路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法制审核求“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的目标,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路政管理机构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审核机构。路政管理机构中内设的执法监督科(股、室)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未设置执法监督科(股、室)的由本单位法制监督员具体负责。通过国家律师资格、司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应当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二是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进行法制审核。三是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路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路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路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路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四是明确审核责任。路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作出的路政执法决定负责。按照规定,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路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路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路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路政执法决定错误,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网通讯员:白峰     

    (编辑:东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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