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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出台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

    2020-04-20 11:04 [政策导读]  来源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导读:随着复工复产加速推进,面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压力叠加情形,省委省政府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严密防范安全生产风险。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科学性、精准
    随着复工复产加速推进,面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压力叠加情形,省委省政府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严密防范安全生产风险。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坚决遏制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坚守安全底线,始终把煤矿安全摆在突出位置
     
    作为能源大省,煤矿始终是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过科学把握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有力促进了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然而,去年以来,全省煤矿事故反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对此,“2020年山西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分类监管制度”。按照这一要求,省应急厅狠抓落实,成立了文件起草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了起草工作,经征求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和部分煤矿企业的意见,并经过了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办法》基本成熟,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办法》共19条,自2020年3月27日印发之日施行。
     
    ——落实属地责任,分级监管被重申
     
    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层层压实责任,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夯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办法》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文件要求,坚持落实了对全省煤矿的分级属地安全监管,重点是对中央企业煤矿和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市级直接监管煤矿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办法》第三条规定,分级监管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并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由市级直接监管煤矿(依据晋政办函〔2018〕138号和晋煤办明电〔2018〕3号文件规定)及市级自行确定直接监管的其他煤矿;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直接监管煤矿以外的其他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实施差异化监管,科学分类是前提
     
    《办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的灾害程度和安全状况等因素,即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对全省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B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C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类煤矿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在具体的分类标准上,《办法》还涵盖了井工煤矿、露天煤矿和生产煤矿、建设煤矿等所有煤矿类型,更具有可操作性。
     
    纵观《办法》,安全生产周期越长、灾害程度越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越高、综合机械化水平越高、安全诚信度越好的,越有可能被列入A、B类煤矿;相对应的,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过期、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未认定或被撤销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甚至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被认定为C或D类煤矿。
     
    煤矿分类将坚持动态管理。依据《办法》第九条,煤矿分类每年进行一次,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煤矿分类工作,将分类情况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会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向社会公布煤矿分类名单。在年度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生产建设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分类类别,并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实施监管监察工作。
     
    ——拒绝“一刀切”,在监管监察的精准性上下功夫
     
    “行政手段一定是不要搞一刀切,一定要差异化管理。”省长林武在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调研时曾特别强调,要建立完善煤矿分类管理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不搞停产“一刀切”,企业分类情况向社会公示。
     
    《办法》贯彻了这一要求,综合考虑全省A、B、C、D四类煤矿的比例,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力量,规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公布的煤矿分类类别,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对A类煤矿实行服务指导,对B类实行日常监管,对C类实行重点监管,对D类实行巡查盯守,包括电力部门停限电、公安部门停供火工品。在执法检查频次上,《办法》也贯彻了分类监管要求,直接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对A类煤矿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B类煤矿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C类煤矿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办法》还规定了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全省煤矿抽查比例不低于15%;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对县级直接监管煤矿抽查比例不低于50%。
     
    ——有引导有限制,激励约束机制成“关键一招”
     
    对A、B两类煤矿实施激励引导,对C、D两类煤矿实行限制政策,是《办法》是否能够真正起到作用的关键所在,也是突出重点,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的关键一招。
     
    《办法》提出了对A类煤矿的三项激励措施:一是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二是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三是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而对C、D两类煤矿,《办法》不仅明确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生产煤矿,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其组织生产,而且规定了两个方面的限制政策: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要求对C类生产煤矿依法暂停其水平延深、煤层配采等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以及生产能力核增工作;从安全准入的角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列入D类的煤矿,要按照建设智能化矿井或整体托管的要求完成全面整改后,才能恢复生产。

    (编辑:东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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