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损坏路产 路政员依法索赔
玛纳斯3月1日讯 通讯员宋文蛟、王颖楠报道 2月27日17时10分,驾驶员王某到玛纳斯路政管理局昌吉路政大队处理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案,依法缴纳公路赔偿费6260元。 2月25日16时50分,玛纳斯路政管理局榆树沟超限检测站接到电话报案“有辆小车在呼图壁县石梯子乡附近碰撞护栏……”值班人员迅速将情况告知备勤同志,两名执法人员迅速反应,拉响警笛,驾驶路政巡逻车,风驰电掣般呼啸向现场赶去。 当路政巡逻车沿G312线行驶至4241公里+500米处,(呼图壁县石梯子乡附近),发现一辆思域牌小轿车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两名路政员立即停车,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摆放安全警示标志,指挥交通,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随后,两名路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王某共同勘验丈量现场,录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勘验示意图,拍摄现场照片予以佐证。当事人王某和两名路政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路政执法人员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将肇事车辆新BXXXX思域牌小轿车扣回呼图壁幸福路停车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当事人应当缴纳公路赔偿费6260元。 路政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带银行卡到玛纳斯路政管理局昌吉路政大队依法进行处理,刷卡缴纳损坏公路赔偿费。同时提醒司乘人员,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路政部门,接受路政部门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编辑:东北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