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价高还是低?且看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在开始正题之前,笔者先就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别做一个阐述。事实判断属于描述性判断;而价值判断是关于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什么“应该”的表述。一个基本的逻辑,从事实判断无法直接得出价值判断(youcan’tget“ought”from“is”)。只有加上价值判断的标准(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事实的判断才能导出价值判断,从而具有总体上的改变方向与行动含义。
事实判断本身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因为关于事实本身,可能就暗含着“价值标准”假设。而这个假设,可能是有问题,或者不全面的;另外的问题就是现实信息或者方法论的不完备,使得对事实的认识手段不足。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经济发展的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价值判断。而构建在这个概念上的事实判断在现实中非常常见,比如GDP的比较。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证研究不能做到“客观”,因为我们在一些基本价值上可以取得一致,也就是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的一致意见。
在我国的能源政策,特别是能源规划中,这二者的含义与逻辑演进,并不总是令人满意的。缺乏价值判断标准、或者价值判断标准不明确合理、价值判断偏向某个利益相关方等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里面典型的就是中国电价国际比较与认识电价水平高低的问题。笔者就此做一个初步的探讨,希望引发更多的争论。
之一:事实判断的标准问题
这一点体现在“中国电价是高还是低”的事实判断问题上。由于各个货币单位不同,跨国的电价水平的比较必须基于一种度量,通常是美元。那么中国电价的美元价格比欧洲低就说明“中国电价低”这个事实了吗?如果以“美元”为标准,这无疑是个正确的事实,但是这也是一个没有任何含义的事实。
它无法说明居民消费电力的负担程度。因为我国人们消费的是自己口袋的人民币,它的生活水平如何,取决于这些人民币的购买力。如果用于电力支出的份额多了,那么用于其它支出的份额就必须减少。要衡量中国电价高与低,必须与收入水平比较,以消除衡量单位的影响,比如看看消费1000度电在收入中的比重。这个“美元标准”不合理,它无法说明中国电价通常意义上的“贵”还是“便宜”。
还有人认为,消费同样电力的收入比重是不合适的。因为发展阶段不同,我国居民用电量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十分之一甚至更低),其在支出中的比重也低于发达国家。诚然,如果标准是“现实”支出的占收入的份额,那么这无疑也是一个正确的事实。
但是这同样是个不合理的判断标准。消费的电力代表着福利水平,消费越多福利水平越高(当然,严格讲,并不会是线性关系)。福利水平的差异既来自消费量的差别,也与消费价格相关。要衡量价格的贡献(也就是高低),必须把消费量的差异固定住,这样才衡量了价格高与低单一因素的影响(也就是一个反事实问题:如果消费水平相同,那么价格的差异带给福利的变化有多大)。在福利意义上,这样价格水平的比较才具有可比性。
之二: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等同
“中国电价相比其他国家是高还是低”,与“中国电价应该比其他国家高还是低”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命题。中国电价比国外低,就意味着中国需要涨价吗?那可不一定。这属于典型的混淆了事实问题与规范问题,直接从事实判断跳到了价值判断。或着说,其价值判断的标准是“各国的电价应该是趋同的,这是好的”。而这个价值标准,实在没有任何哲学或者心理学上的依据,一个多元化的世界,为什么要趋同呢。
事实上,在这个比较上,一个比较清楚可行、容易达成一致意见的标准是:电价的水平相对于投入越小越好,也就是投入产出比要最大。这很容易理解,这样说明效率最高,同样的投入,可以得到最便宜的电价,让社会的所有人收益,或者同样的电价水平,所需投入的资源最少。
以上是电价机制的角度,也就是说基于成本传导或者市场机制形成的电价。
现实中,电价还经常是一种手段,帮助实现特定的政策意图与目标,比如抑制消费,改善能源安全状况,在我国这样一个家底不厚的国家,助力可持续发展(跨期的可消费数量不至于减少过快或者耗竭)。这个角度也可以构成一个价值判断的标准,那么无疑,我国应该维持较高的能源价格水平。
之三:价值判断缺失显性标准
就一点也存在于我国的电价探讨之中。“居民工业电价比”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发明的。但是所谓“居民工业比价不合理”的说法比比皆是。就是不知道,这一价值判断的标准,也就是其比价合理与否的标准在哪里?分析一些报道的逻辑,似乎其标准是发达国家,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欧盟,其居民电价都是大大高于工商业的。
但是这一标准的道理在哪里呢?如果发达国家更合理,为什么不改成发达国家那样呢?这个“不合理”的判断,似乎并没有显性的标准,本质上是一个补贴程度的问题。在我国15%居民消费对85%的工商业消费的格局下,只要有交叉补贴的存在,就必然是这样一个比价关系,没什么合理不合理之说。更进一步,工商业电价高了,居民电价低了,居民整体就负担减轻了也是有很大疑问的,这也只对最低收入阶层有实质性意义。如果说为了照顾最低收入阶层(价值标准:最低收入阶层是需要照顾的,这是重要的)而推行补贴,形成这种比价关系,那又何来“不合理”一说呢?也仅仅是因为包含补贴而不同。
之四:(隐含)价值判断标准偏向某一相关方
任何的政策调整都有“赢家”与“输家”,但是政策本身首先需要是一个做大蛋糕的政策,这样才能保证即使有“输家”,政策的改变也会有足够的剩余去补偿“输家”。政策的调整,首先是一个做蛋糕的过程,需要强调整体的效益成本最大化。这一标准,通常也是衡量一个政策是“好”还是“坏”的首要标准。
就这个标准而言,长距离输电显然不是一个“好”政策,因为它投资损耗巨大,输配电成本很高。从用电方而言,其距离发电端地理位置遥远,同样的价格体系下无法同地理位置更加接近的用户竞争;而从发电端而言,其远距离输送到受端(加上输电成本还有损耗),也在很大的可能上无法跟本地电源的竞争力可比。行政订立的价格体系,对体现电力的时间与空间价值完全无能为力。本地用户挨着电厂,不需要输电成本,却用不上便宜电,这完全是整体效率损失。
而面对中东部的雾霾,关于输电可行性的论证,全部都是“输电可以减少雾霾”,即使这一事实判断是正确的(这也是有争议的),那么需要发展输电的结论也必须建立在“中东部好了就ok”的价值标准之上,而不是整体效率标准。而局部好了就ok,显然是经不起推敲的。很难想象,长距离输电意味着整体的效率损失,中东部又不想高价买电(所谓落地电价不高于本地上网电价),这种情况下西部有足够的动力与“剩余”参与。整个输电政策的好与坏,不能偏向其中的某一相关方,而应该首先是个整体的问题。这种体系安排也是不可持续的。
总结:事实性的结论与规范性的含义因此,关于中国电价是高还是低的问题,事实的判断有两条:
1.中国电价水平相对于其效率前沿,偏高。通过电力体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可以有效地降低电价。这是电价机制的含义。
2.中国电价水平相对于其可持续发展目标,偏低。施加额外的政策手段(通常是资源税或者消费税)抬高价格,可抑制消费。如果利用这部分政府收入,支持其他方面(比如居民收入、其他消费)的税收减免,可以取得额外的消费与增长效应。
基于通常为人们接受的价值标准(效率越高越好,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越好),其“规范性”的政策含义也非常明确:
1.中国必须坚定的推进促进竞争的改革,以提高电力部门的效率,降低作为机制的电价水平。
2.中国必须实施日本、欧洲那样的能源高税高价格政策,抑制电力消费,减缓能源与环境安全忧虑,促进可持续发展。
这二者是并行不悖的。现在的问题是:政府的政策目标并没有欧洲那样强度的体现(税率还大大低于欧洲的水平),而终端价格已经比肩欧洲了。关键的问题是:通过改革,提高产业效率;把价格搞正确,消除大部分的价格扭曲;有些扭曲是额外的政策目标的需要,但是其理由必要要足够充分,扭曲带来的账户收支必须足够透明。
(编辑:东北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