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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分布式光伏接入容量不应超过电网额定容量的80%

    2024-04-22 09:56 [太阳能]  来源于:国际能源网    作者:国际能源网
    导读:国际能源网获悉,日前,天津市蓟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居民屋顶、庭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的通知》。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光伏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须符合电力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的相关要求。
    国际能源网获悉,日前,天津市蓟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居民屋顶、庭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的通知》。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光伏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须符合电力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的相关要求。
    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要与开发区域内电网建设发展、用电负荷相协调,避免远距离、跨区域送电。各级电网主变(配变)、线路所接入的光伏容量不应超过设备额定容量的80%。配变接入的光伏容量已达设备额定容量80%的区域,若上级电网仍有可开放容量,可以10千伏专变方式接入。分布式光伏开发企业要依据电网企业相关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并网接入方式。
    原文件如下:
    关于对《关于加强居民屋顶、庭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保障各方权益和电网安全稳定,促进分布式光伏科学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居民屋顶、庭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的通知》。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4月29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jzqfgw05@tj.gov.cn
    2.办公电话:022-29031583
    附件:关于加强居民屋顶、庭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的通知
    2024年4月19日
    附件
    关于加强居民屋顶、庭院建设分布式光伏
    发电管理的通知
    各部门、乡镇、街道、供电公司:
    目前,分布式光伏已成为我区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保障各方权益和电网安全稳定,促进分布式光伏科学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象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利用居民屋顶、庭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加强前期管理
    (一)明确建设条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相关光伏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须符合电力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的相关要求。
    (二)规范项目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项目包括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和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其中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住宅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是指除自然人分布式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由自然人直接向电网企业申请报装,并由电网企业每月代为向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光伏投资开发企业向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备案后,应尽快办理电力接入手续,并严格按照备案文件和接入系统方案进行建设。以自然人名义提交的并网申请资料中,若含有以企业名义租赁自然人屋顶协议的,应由相关企业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备案及并网手续。单一投资开发企业连片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应整体办理电力接入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项目。
    (三)落实主体责任
    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的企业或自然人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项目建设主体要对建筑物的建成年限、结构类型、承重荷载、风荷载、雪荷载、使用功能、周边环境、安全距离、消防救援能力等因素及区域内气象地质条件进行综合性分析,有效规避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坍塌等安全风险,不得违反法律关于安全方面的强制性规定。相关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屋顶光伏安装人员应当具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合理有序接入
    (1)坚持就地平衡、协调发展。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要与开发区域内电网建设发展、用电负荷相协调,避免远距离、跨区域送电。各级电网主变(配变)、线路所接入的光伏容量不应超过设备额定容量的80%。配变接入的光伏容量已达设备额定容量80%的区域,若上级电网仍有可开放容量,可以10千伏专变方式接入。分布式光伏开发企业要依据电网企业相关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并网接入方式。
    (2)定期公开电网可接入容量。电网企业原则上以不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返送功率为前提,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对我区电网可新增接入屋顶分布式光伏容量进行评估,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区域,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新增接入屋顶分布式光伏容量测算,通过门户网站、营业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区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办报备。
    (3)做好接入服务。电网企业应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在电网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照申报接入时间顺序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接入意见,严禁超容量接入。电网企业未出具接入意见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完成备案后,以备案企业名义申请电网接入。
    四、加强属地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建立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清单,按照三检查三报告工作机制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光伏施工的全过程监管,避免发生因施工造成采光、违法违规占地等影响邻里矛盾的行为。
    五、提高服务意识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对项目申报、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项目规范建设、有序推进,切实做好分布式光伏开发服务,为群众解释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措施,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分布式光伏开发设置不合理条件。
    六、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分布式光伏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营造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宣传分布式光伏合同的常见陷阱、欺诈案例等,向广大居民普及相关知识,切实提高居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支持采用风险告知书等形式,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收益和风险的宣传提醒,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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