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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调”后无宜林地,“林光互补”或将面临清理整改

    2022-11-24 09:47 [太阳能]  来源于:光伏能源圈    作者:光伏能源圈
    导读:目前,光伏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主要政策依据源自2015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153号文提出,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
    目前,光伏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主要政策依据源自2015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153号文”提出,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但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简称“三调”)的地类认定细则中,并无“宜林地”这一地类。目前,林地数据与“三调”数据正在进行对接融合,融合后的林地数据中也将不再有宜林地的概念。据了解,正在修订《森林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宜林地的概念。
    今年4月15日,”三调”数据已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自然资源部要求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
    今年6月15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用草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农光互补的有效途径。
    《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要加强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监管,不得擅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性质,项目退出时要恢复原状。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相关规定管理,严禁扩大规模和范围。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基本草原等行为。各地要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纳入日常督察执法,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基本草原行为,严肃查处并督促整改。
    最近,媒体刊文指出:在“三调”数据与林地数据完全融合后,原地类为宜林地的土地必然发生变化,但最终被划入非林地还是林地中的其他地类仍存较大不确定性。对于已经建成投产的“林光互补”电站,若此前的“宜林地”被调整为光伏方阵禁止使用的林地,或其他农用地,不排除用地单位将被认定为违法用地的可能性。从过往经历来看,虽然这类违法情形并非用地单位的主动行为,但这也不意味着可免于整改。存在这种情况的‘林光互补’电站,极有可能会面临一轮清理整改。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为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二、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三、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四、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确保光伏电站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积极探索支持光伏电站建设与防沙治沙、宜林地造林等相结合。
     
    2015年11月27日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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