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量低于设计产能要求,某光伏EPC工程商被起诉
9月14日,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诉讼公告,该诉讼案件原告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被告为ST阳光通,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ST阳光通。
2018年8月原告单位扶贫项目中,原告认为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内容违背其投标书内容,导致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原告认为,根据招标法相关规定,双方所签建设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变更施工材料,导致发电量低于设计产能要求,给原告造成损失。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判令二被告按照中标文件主要内容履行义务;
3、判令二被告还原告超付工程款328.12万元和利息;
4、判令二被告还原告发电量损失75.275万元和利息;
5、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有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我公司与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和布克赛尔县光伏扶贫项目EPC工程》是按照合同约定以及与原告沟通后,按时、按质、按量完工。
2、对于光伏电站发电量减少除产品设备质量问题,还可能是以下几点原因:
零部件松动,灰尘、阴影、积雪等遮挡,太阳能辐射量等。这些均需要有专业的运维公司进行专业的维护及清扫。产品损坏,除质量问题,也有可能使用不当或没有及时维护导致的。
3、由于该电站已建设3年了,需要运维单位定期按照产品检测周期和技术要求及时维护,若因为运维不及时而所以不属于我公司的责任范围内。
4、关于更换产品,是由于本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8月11日,设计图纸日期为2018年10月17日,电力接入报告均是10月8日拿到。由于业主方取得电力接入报告时间太长,我公司与原告沟通后,在设计院出图后,及时和供应商商议采购事宜,该产品为定制产品,无法根据工程要求,按时供货。在监理监督和同意下,更换了变压器品牌。变压器为合格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厂家可以质保维修,我单位未接收到任何质量问题通知。
原公告如下:
(编辑:韩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