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发文22日撤回!新能源建设“花式”产业投资配套何时了?
11月19日,商丘市发改委发布“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明确多项产业配套条件;11月22日,商丘发改委召开全市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工作座谈会明确:对各县(市、区)下发的“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收回,暂停实施。
11月19日发文,22日撤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01
商丘事件时间线
11月19日商丘发通知
商丘市发改委下发“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文件提出:风电、光伏项目产生的碳指标必须归市里,配套产业必须同步落地,不落地就收回指标,想获得新指标必须配产业,以后的新能源项目必须配套产业或有补偿。
11月22日河南省发文规范行为
对此,河南省政府于11月22日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对部分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规范:
1)不得以任何名义出台与国家规定相悖的文件限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降低非技术成本。
2)抓紧开展企业减负情况排查清理。重点就是否收取资源出让费、是否强行捆绑产业投资、是否将社会公益投资转嫁给企业、是否随意增加法定程序前置条件等进行摸排,对有上述行为的文件或政策进行纠偏。后续,我委将会同能源监管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各地要抓住今年底户用光伏财政补贴政策窗口,对于符合条件的户用光伏项目,会同电网企业积极主动做好服务,能并尽并,不得在法定备案程序上随意增加条件,不得以开展试点为由暂停、暂缓现有项目备案、电网接入等工作。也不能在项目管理法定程序、捆绑配套产业上越位。
11月22日商丘撤回通知
11月22日,商丘市政府召开关于风光电建设工作座谈会。会议内容提及:
为加快我市能源结构优化和新能源相关产业的发展,2021年11月19日对各县(市、区)下发了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的指导建议通知,鉴于碳指标使用权限、交易等属于新能源领域新生事物起步阶段,结合新能源部分企业意见,即日起,对各县(市、区)下发的“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收回,暂停实施,并提出妥善处理新能源有序开发、产业融合、保护群众利益等方面之间关系。在项目管理上执行河南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要求。
02
“花式”产业配套
今年5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陆续跟进纷纷出台了地方2021年风电、光伏建设相关政策。
尽管国家能源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仍有部分地方设置了“花式”产业配套。
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省份发文响应国家能源局明确的不设产业配套门槛的原则。
8月新疆发改委印发的《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9月,贵州省能源局印发的《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能源局印发的《关于规范风电和光伏发电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河北省发改委印发的《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10月,宁夏发改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新能源项目投资建设营商环境的通知》,五省均明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其中,宁夏发改委在《关于进一步优化新能源项目投资建设营商环境的通知》中更细化明确:为新能源项目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各地区不能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的名义变相向项目单位收费,不能要求项目单位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有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不能将采购本地设备作为捆绑条件。
新能源的大规模建设,的确需要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力量,但也需认识到新能源成本下降带来的利润空间不应只分给某一个环节,在地方政府的管理中,需要整体统筹新能源降本带来的利润空间,给出各方更合理的平衡方案。设置产业配套,一味透支某一环节的利润,最终留给地方政府和投资商的可能是一地鸡毛。如果一定要以资源换产业这样的方式发展新能源,那么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则对行业及地方政府或许才是最合理的规则。
(编辑:韩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