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权威解答,新建风电、光伏等设施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附4省
【国际能源网 讯】12月23日,自然资源部在官网上公布关于“已建成光伏、风电项目被划定在生态红线内,会被拆除么?”问题的回复。回复中指出,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已建风电、光伏等设施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新建风电、光伏等设施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我部正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要求、人为活动管控。
原文如下:
咨询:经咨询地方自然资源局,反馈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正在进行中,并且已经建成的风电、光伏项目会继续保留在红线内,不能被调整出红线。想确认一下,如果风电或者光伏项目已经建成了,手续合规,也不在自然保护区内,但是被划定在本次生态红线内,会不会面临被拆除的风险?后续国家会不会出台文件对此予以明确?谢谢
回复:您好!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已建风电、光伏等设施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新建风电、光伏等设施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我部正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要求、人为活动管控。(国土空间规划局)
据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不完全统计,针对新建风电、光伏等设施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山东、河北、海南和内蒙古等省份相继出台了相关生态保护规划和政策。
详情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2018年8月2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打好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文件要求2020年年底前,45个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能源设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651号建议的答复
2020年4月24日,河北省发改委在官网上发布《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651号建议的答复》。文件明确,促进清洁能源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对全省风电光电可开发资源进行详细排查,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确保清洁能源规划场址不涉及生态红线、负面清单等问题,促进清洁能源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等有机衔接、有序推进。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2020年10月19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海南省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合理布局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积极引导企业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标准,统筹安排、科学选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内蒙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不再新建风电、光伏
12月27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内蒙古全区50.46%的国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在草原森林重要生态功能区不再新上矿业开发和风电、光伏项目,停止自然保护区内所有矿山企业开采勘探活动。
生态优先,是今年以来内蒙古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的主基调。1月中旬,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布小林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就曾强调,2020年将加强绿色内蒙古建设,包括“从严控制草原核心区新建风电、光伏和矿山项目,支持在荒漠地区、采煤沉陷区、矿区排土场建设光伏电站和风电基地。”今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将“结合电力外送通道规划及区内消纳能力等条件科学统筹做好风电、光伏发电等中长期规划。进一步强化规划目标引导和约束,合理布局和有序推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展。原则上重点在荒漠地区、边境沿线、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等地布局风电、光伏电站,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布局新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编辑:韩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