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辽源一生物质发电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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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辽源天楹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项目(重新报批)拟审批的公示。
根据公示,该项目位于吉林辽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产业园氢能化工加工区南二环与康乐街交汇处。厂界东侧为同期在建的辽源天楹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废矿坑绿色修复风光储氢氨醇一体化项目(氢氨醇化工工程部分)一期项目(包括绿色甲醇和绿色甲烷项目),南侧为山体,西侧隔国连大街与连昌二队(约30户)最近距离约690m,北侧为吉林天楹化工项目基地预留空地和化工一期项目。
该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根据报告书分析,原生物质发电项目配套建设的汽轮发电机组主要满足绿色甲醇项目用汽和用电,未包括绿色甲烷项目,此次不改变锅炉配置,主要调整汽轮发电机配置方案,同时取消建设燃气启动锅炉、变更生物质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硝工艺,结合绿色甲烷和化工一期项目规划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时序,细化锅炉烟气去向和废水处理措施等,其他内容基本无变化。
详情如下:
关于辽源天楹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项目(重新报批)拟审批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关于辽源天楹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6年8月7日—2026年8月13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2026年8月7日—2026年8月13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辽源天楹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项目(重新报批)
建设地点:吉林辽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产业园氢能化工加工区南二环与康乐街交汇处
建设单位:辽源天楹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联系电话:0437-3320190(行政审批办公室)
通讯地址:辽源市建丰路77号
邮编:136200
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吉林辽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产业园氢能化工加工区南二环与康乐街交汇处。厂界东侧为同期在建的辽源天楹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废矿坑绿色修复风光储氢氨醇一体化项目(氢氨醇化工工程部分)一期项目(包括绿色甲醇和绿色甲烷项目),南侧为山体,西侧隔国连大街与连昌二队(约30户)最近距离约690m,北侧为吉林天楹化工项目基地预留空地和化工一期项目。
该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根据报告书分析,原生物质发电项目配套建设的汽轮发电机组主要满足绿色甲醇项目用汽和用电,未包括绿色甲烷项目,此次不改变锅炉配置,主要调整汽轮发电机配置方案,同时取消建设燃气启动锅炉、变更生物质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硝工艺,结合绿色甲烷和化工一期项目规划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时序,细化锅炉烟气去向和废水处理措施等,其他内容基本无变化。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鉴于该项目拟依托工程尚未建成运行,不具备投产条件,在拟依托工程建成且稳定运行前,该项目不得投产运营。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物质循环流化床锅炉需充分燃烧处理化工一期废气,锅炉烟气采用有效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烟尘、SO?、NOx排放浓度满足《吉林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限值要求(10mg/m3、35mg/m3、50mg/m3),汞及其化合物和林格曼黑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1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NH?排放量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4中限值要求,甲醇、丙酮和甲醛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6中限值要求,HCl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部分烟气经管网排入二氧化碳捕集系统回收处理,剩余部分烟气经1根不低于80m高烟囱排放。锅炉烟气须经二氧化碳捕集系统有效净化处理后,回收的CO2须经管道排入化工一期项目作为原料气,未被回收的尾气经1根不低于40m高烟囱排放。
消石灰粉仓、渣仓和灰库产生的废气须经有效的收集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消石灰粉仓经2根不低于15m、渣仓经1根不低于23m和灰库经2根不低于27m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措施。燃料秸秆在储存、破碎、运输等过程须采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锅炉排水须全部作为循环冷却水补水,不得外排。化工一期厂区污水处理站建成前,二氧化碳捕集装置废水、循环冷却水站排污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须经管网排入化工一期项目封闭式污水收集池暂存,再经管网排入化工产业园区配套在建的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化工一期厂区污水处理站建成后,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须经管网排入化工一期污水处理站处理,与二氧化碳捕集装置废水和冷却循环水站排污水经管网汇集至化工一期项目封闭式污水收集池暂存,出水水质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和化工产业园区配套在建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后,经管线排入化工产业园区配套在建的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含2025年修改单)中一级A标准要求(其中NH3-N≤1.5mg/L,总磷≤0.3mg/L)后,排入东辽河。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保护措施。运营期须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初期雨水池和污水管线等重点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分区防渗措施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建立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跟踪监测计划,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4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废脱硝催化剂、废滤材、废机油、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防止危险废物无序外排,污染环境。炉渣暂存于渣仓、飞灰暂存于灰库、废布袋和除尘灰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库,可外售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该项目使用的有机胺溶液和柴油等原辅材料须妥善储存,周围须设置收集槽和灭火设施;依托化工一期项目和化工园区事故应急池,强化风险物质在厂区贮存、转移、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毒有害原辅料远离火种、热源储存,须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单元设置检测及警报装置;加强员工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按要求配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开展经常性演练等,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八)该项目须严格落实降碳措施与控制要求,制定碳排放监管计划,确保碳排放水平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九)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要求,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规定的限额。
(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十一)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水、废气、噪声、土壤和厂区附近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等达标排放。
(十二)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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