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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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山西盂县人民政府发布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关于盂县兴通能源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批复文件显示,盂县兴通能源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位于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路家村镇清城村东北侧200m处。主要建设内容:厂区占地面积为25000m2,利用山西清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闲置厂房,新增粉碎机、电烘干机、制粒机等设备,形成年产3万吨生物质颗粒的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20.0%。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原则同意《盂县兴通能源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详情如下: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关于盂县兴通能源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阳环盂函〔2026〕6号
盂县兴通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盂县兴通能源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路家村镇清城村东北侧200m处。主要建设内容:厂区占地面积为25000m2,利用山西清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闲置厂房,新增粉碎机、电烘干机、制粒机等设备,形成年产3万吨生物质颗粒的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20.0%。
二、根据山西信智和环能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盂县兴通能源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报告表》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的实施中,必须保证《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在实施中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强化大气污染防治
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扬尘和运输扬尘,要求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冲洗、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规定时间行驶,必须到指定场所倾倒;土方及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时必须采取苫盖措施;运输道路及时清扫、定期洒水,保持路面清洁湿润;加强施工机械、车辆保养及养护,尽可能采用低排放的设备,减轻废气排放对附近空气的污染。
营运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各生产环节产生的粉尘,要求受料仓、粉碎机、中转仓、刹克龙、电烘干机料仓产尘点分别集气,收集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电烘干机进料口、出料口刹克龙产尘点分别设置集气管,收集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制粒机料仓、制粒机、冷却器及底部振动筛产尘点分别集气,收集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运输车辆进出厂时,对轮胎进行冲洗,厂区道路硬化、定期洒水、及时清扫。
2、强化水污染防治
施工期废水主要是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施工作业设备清洗废水。生活污水主要为施工营地内产生的盥洗废水,水质较简单,经沉淀后可回用于施工营地内洒水;施工作业设备清洗废水全部经隔油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
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洗车废水以及烟气冷凝水。生活污水收集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洗车平台设置5.0m3的三级沉淀池,洗车废水经沉淀池循环使用,不外排;电烘干机烟气管道底端设置排水阀及1座容积为3m3的冷凝水收集槽,烟气冷凝水经收集后回用于厂区降尘洒水。
3、噪声防治措施
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机械设备噪声和运输车辆噪声,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减少人为噪声,运输车辆严禁超载、限制车速,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
营运期噪声影响主要是粉碎机、刹克龙、电烘干机和运输车辆等设备噪声,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管理,运输车辆严禁超载、限速行驶,加强场地绿化,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4、严格控制固废污染
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开挖土方、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以及建筑垃圾。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开挖土方全部用于建筑用土,不产生弃方;建筑垃圾送至市政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置。
营运期固废主要为无机杂质、除尘灰、生活垃圾和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无机杂质送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置;除尘灰经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厂区设置垃圾收集箱,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符合我局下达并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2.12t/a。
五、项目涉及林草、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等部门职责,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六、你公司应自觉接受、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七、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八、项目建成后,试生产前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件及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并报阳泉市生态环境盂县分局备案。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
2026年1月29日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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