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风电、光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3月10日,陕西省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陕西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从推进协调有序发展、强化消纳保障、降低非技术成本、做好放管服四个方面进行了部署。
《意见》指出,按照“关中优先发展、陕北配套发展、陕南生态发展”的原则,实行可再生能源倍速发展计划,实现“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每年提升1.5个百分点左右。
《意见》强调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优先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探索构建源网荷储高度融合的电力系统发展路径。其中,存量项目要结合可再生能源特性,研究论证增加储能设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增量风光储一体化项目,要优化配套储能规模,降低风光储发电成本。
在消纳方面,《意见》提出根据各市消纳能力,将全省划分为I、II、III类区,I类为具备消纳空间区域,II类为消纳局部受限区域,III类为消纳困难区域,省级每年一季度印发各市新能源消纳指引,引导项目合理布局,推进有序发展。
《意见》特别要求,2021年起,关中、陕北新增10万千瓦(含)以上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0%配置储能系统,其中榆林地区不低于20%,新增项目储能设施按连续储能市场2小时以上,储能系统满足10年(5000次循环)以上工作寿命,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标准建设,且须与发电项目同步投运。
审批方面,《意见》意见明确,20MW以上的集中式风电项目由省级核准,分散式风电和20MW以下的项目可由市级核准,风电项目须在纳入年度实施方案后12个月内完成核准,核准后24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逾期则项目作废,两年内不得参与陕西省风、光项目开发。
《意见》还要求,不得将风电规模与任何无关的项目捆绑安排,不得强行提取收益用于其他用途。
政策原文如下:
(编辑:韩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