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风电行业自吞苦果的最低价中标魔咒怎么破?
日前,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新办法,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意味着被戏称为“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最低价中标现象将渐行渐远。
国内风电行业在其发展初期也曾饱受最低价中标的困扰,并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时至今日,仍偶有低价标出现。如何既能稳步实现风电度电成本的降低,同时又能避免最低价中标对市场秩序的扰乱,二者之间如何平衡,值得当下风电行业深思。
低价竞争伤疤犹在
某国有开发企业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财政部87号令,主要针对的是政府采购领域招标做出的限定。但这一政策具有风向标意义,未来,在企业采购中,也可能参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对招投标做出新的规范。
最低价中标,曾让中国风电行业吞下苦果。2012年的那轮产业寒冬至今仍让很多人历历在目。
中国农机工业协会风能设备分会理事长杨校生回忆说,那轮市场寒冬,市场上不规范、不公平、过度的低价竞争是主要原因。迫于市场竞争压力,整机商纷纷进行低价竞争,每千瓦价格由2008年的6000多元急速下降到2012年的3000多元,整机商缺少合理的利润空间,技术投入和良性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十二五”期间,我国海上风电发展处于停滞阶段,错过了一个产业机遇期,也与当时海上风电特许权招标中最低价中标有着脱不开的干系。
2010年10月,我国公布首轮海上风电特许权中标结果,4个项目的中标价均低于后来制定的海上风电标杆电价0.85元/千瓦时,更远远低于上海东海大桥海上风电示范项目最终确定的0.978元/千瓦时的电价。
有亲历者告诉记者,海上风电的投资成本是陆上风电成本的两倍多,第一轮海上风电特许权项目中标价格接近陆上风电价格,几乎没有盈利可能。开发商拿到项目资源后,因为经济性问题搁置多年无法开发。这直接导致我国海上风电在“十二五”时期发展严重滞缓,既定的装机目标没能完成。
逐渐步入技术竞争阶段
一位行业观察人士向记者表示,我国风电产业正是伴随着低价竞争成长起来的。只是,有些后果,还未完全显露出来。
“一方面,一些为了抢占市场、不顾成本的低价投标,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留下很大的隐患,会导致合同纠纷等一系列后续问题。”该人士说,“另一方面,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也阻碍了产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导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久而久之,会影响整个行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不过,随着全生命周期度电成本这一概念的兴起,改变正在发生。在这一概念体系下,开发商不仅仅要核算设备采购的初始成本,还要核算整个风电场20年生命周期内的运维成本等其他成本。这意味着项目初期采用的低价设备,若在性能和可靠性方面有所差距,将致使项目在随后运营周期内投入巨大的运维成本。
海上风电近年来的兴起,也让企业在经济性和可靠性抉择的天平上发生了位移。
“海上风电对设备的可靠性要求更高,各家业主单位都比较谨慎,在采购风机及配套部件时,宁可选择价格高但有良好运行业绩的品牌。”江苏一海上风电项目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有业内人士将风电市场的竞争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价格竞争阶段,这个阶段已基本过去,其结果是有些企业在价格竞争中落伍,行业逐步走向整合集中;
第二阶段,是质量竞争阶段,质量好的、优异的产品和厂商在市场上获得越来越多的市场份额,有越来越好的发展机会;
第三阶段,是技术竞争阶段,在这个阶段,最终有技术实力、掌握核心技术、有技术底蕴的厂家在行业中胜出。
在走过惨烈的价格战竞争阶段,中国风电行业似乎步入了质量竞争和技术竞争的阶段。
错不在于低价
然而,风电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与传统成熟产业有很大不同,对于一个仍然依赖财政补贴生存的行业来说,当前的一个重大任务就是降成本。不断下调的标杆电价已经让风电行业倍感压力。而这种压力必然传导到风电行业的每一个环节。
风电开发商希望采购到物美价廉的机组,整机制造商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对于最低价中标,开发商和整机制造商各有各的苦衷。步入了质量竞争和技术竞争阶段的中国风电产业,并不意味着彻底远离了最低价中标。
“随着南方低风速风电开发,风电机组需要增高塔筒、加长叶片,需要考虑凝露天气进行技术改进和绝缘设计,这些细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风电机组的成本。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我们的机组报价不仅没有因为这些额外投入而上涨,而且还在不断下降。”一位整机厂商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鼓励通过技术创新实现的价格下降本是好事。低价和低质量之间也并非有必然的联系,关键是要做好质量监管。一方面,招标人责任要有效落实,杜绝以牺牲产品质量的方式去谋求低价中标;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要尽到监管职责,对工程、产品质量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管,使恶意低价中标的企业丧失生存的空间。
“低价并不是错,而是错在监管不到位。”该人士说,“我们需要通过一种体制设计,或者建立一套体系,避免最低价中标带来的行业隐患和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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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再见!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编辑:韩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