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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5年!《甘肃成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印发

    2024-10-31 10:06 [节能减排]  来源于:成县人民政府    作者:成县人民政府
    导读:10月25日,甘肃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成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内容指出,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收集、运
    10月25日,甘肃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成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内容指出,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技术的开发、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依法承担餐厨垃圾处理费用。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全部交由具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资质的企业进行收运,并与收集、运输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回收协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等要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城市管理局定期检查核实。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全文如下: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成有关单位:
    《成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成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的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理念,实行统一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技术的开发、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统筹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的台账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全过程可溯源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立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监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餐厨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办法。
    县公安局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收集,以及运输餐厨垃圾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油脂从事生产、经营破坏环境与危害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成县分局负责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督促养殖场(区)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规定;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违法行为。
    县大数据中心要充分发挥视频融合平台的作用,做好违法行为的信息收集工作,并及时推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教育、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文体广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台账和联单制度。台账内容包括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联单由县城市管理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由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如实填写。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局与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餐厨垃圾产生者的责任义务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负有分类并定点投放的责任和义务。
    餐饮、环卫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餐饮行业、单位食堂餐厨垃圾的投放行为。
    第九条  餐厨垃圾依法实行处理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另行制定,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依法承担餐厨垃圾处理费用。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全部交由具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资质的企业进行收运,并与收集、运输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回收协议。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等要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城市管理局定期检查核实。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密闭、防腐专用容器,保持餐厨垃圾盛装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
    (二)与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按约定将餐厨垃圾送至接收点;
    (三)配置油水分离设备,实现餐厨垃圾油、水、渣分离;
    (四)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水、气、固废、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处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自主监测,重点落实水、气、噪声监测计划,并将检测报告向县城市管理局报备或存档备查。
    第四章   餐厨垃圾处置者的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科学设置餐厨垃圾接收点并向社会公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做到日产日清;
    (二)接收餐厨垃圾后,二十四小时内运输至餐厨垃圾处置单位;
    (三)餐厨垃圾车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喷涂统一的标志标识,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泄露和遗洒;
    (四)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准确、完整记录收运种类、数量及来源,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二)及时接收、处置餐厨垃圾;
    (三)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取得各类审批要件,并按照国家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四)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水、气、渣处置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五)定期开展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和评价结果;
    (六)建立台账,完整、准确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及处置设施运行等数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和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成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严格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县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并及时处理到位。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四)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收运;
    (五)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六)将餐厨垃圾废弃物直接饲喂畜禽或者利用其加工的产品用于食品生产;
    (七)将废弃动植物油脂或者利用其加工的产品用于食品生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单位有其他违法处置餐厨垃圾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成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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