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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2023-06-25 09:55 [节能减排]  来源于: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作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3年6月21日发布全文。 山东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3年6月21日发布全文。
    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落地落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标准和要求,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论证,纳入山东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平台推进实施的项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除省重大项目外,年度其他省级重点项目整合为省高质量发展项目。
    第三条 按照建设阶段划分,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准备项目是事关长远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实建设条件的储备和谋划项目。
    第四条 按照所属领域划分,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四个类型:
    (一)重点产业类。主要是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项目,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现代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产业方向)、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轻工纺织、数字经济等。
    (二)基础设施类。主要是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现代化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铁路、公路、现代化机场、水运、现代水网、城市轨道交通、现代物流、新型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设施等。
    (三)社会民生类。主要是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改善民生、补齐短板的项目,包括市政公用设施、乡村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及修复、节能环保产业、教育、医养健康(事业方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四)平台支撑类。主要是促进科技创新、扩大开放、支撑产业发展的项目,包括创新平台、对外开放平台、产业园区、现代金融服务等。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申报,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制定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全省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方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要求。
    (二)项目在相关产业、领域中应具有较强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
    1.重点产业类项目聚焦“十强产业”、“四新”经济发展,侧重具备先进的产业化技术和可靠的规模化生产工艺,特别是掌握核心技术、打破“卡脖子”制约、填补我省产业链条断点的项目。
    2.基础设施类项目聚焦优化全省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系统集成,侧重加速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项目。
    3.社会民生类项目聚焦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侧重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和绿色低碳、生态环保等项目。
    4.平台支撑类项目聚焦强化科技创新、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服务能力等领域,侧重具有重大区域和行业影响力的创新平台、开放平台、服务保障载体等项目。
    (三)项目技术条件成熟,不存在产业化重大不确定性。建设规模合理,与项目单位投资实力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扎实,能够依法合规如期开工建设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准备项目具有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合理预期。
    (四)项目单位实力雄厚,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人才支撑;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安全生产、企业经营、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五)项目涵盖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市场化项目建设格局。
    第六条 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单位情况。主要包括行业地位、市场占有情况、财务状况、研发团队及成果、成功案例等,其中境外投资者应注明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和资金来源情况。
    (三)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背景、拟选址情况、总投资及投资构成、资金来源、年度计划投资、建设周期、建设内容及规模、产品产能、技术优势、市场前景、安全环保情况、资源能源消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进步和区域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等。
    (四)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能评等批准文件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的有关证明文件,行业准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近两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或法律文书等。
    第七条 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梳理汇总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逐级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二)跨设区市的铁路、高速公路、水运等基础设施类项目向所属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论证。
    (二)省发展改革委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统筹研判,提出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名单,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纳入山东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平台调度推进,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对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及现场图片等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调度,综合分析进展情况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条 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切实提高要素资源的配置效率。各级要素保障部门应按照省政府“要素跟着项目走”要求,在符合规划、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前提下,全面加大土地、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资金等要素资源对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一)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所需新增用地指标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政策实行分级分类配置。
    (二)符合要求的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可调剂使用省级收储的碳排放指标。
    (三)严格落实“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上整压散”的要求,压减腾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用于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使用。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污染物减排方案应当于新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
    (四)在取水许可办理过程中,对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专家提前介入技术审查等服务。
    (五)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组织金融机构对有融资需求的省高质量发展项目一对一开展对接,配备金融辅导员,在利率优惠、资金保障、审批时限等方面强化激励,帮助解决融资方面的问题。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高质量发展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发行企业债券等。鼓励引导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和市场化产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符合要求的省高质量发展项目。
    省高质量发展项目能耗煤耗保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用活用好重点项目落地服务机制和“四个一”协调推进机制等,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
    第十二条 建立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动态调整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对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有以下情形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一)对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的新项目,按程序择优予以增补。
    (二)对因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难以继续推进实施的予以调出。
    (三)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报送虚假数据、不落实项目线上线下管理规范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调出。
    (四)对准备项目,定期进行评估,具备开工条件的,及时调整为建设项目。
    (五)对已经竣工的省高质量发展项目不再调度相关信息。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的综合牵头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集中遴选、适时增补、动态调整、调度分析、督导服务等工作,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牵头协调解决,对组织管理、工程进度等工作不力问题进行通报和督办,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牵头做好本区域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推进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涉及跨设区市项目的省有关部门应牵头做好本领域跨设区市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推进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的行业指导、政策落实、督导服务等工作,应认真落实“一次办好”要求,建立健全绿色通道,加快项目落地全流程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地方金融、人民银行等要素保障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积极服务和保障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推进实施的合理需求。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是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等承担全面责任。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资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节能等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建审批手续,按照计划建设的规模、内容、工期,科学组织项目实施;按照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提供项目推进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督导服务。
    第十九条 对在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组织申报、信息报送、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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