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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2026-06-09 09:48 [环保健康]  来源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导读:穗环〔2026〕28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卫生健康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环投福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广州环投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各医疗废物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
    穗环〔2026〕28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卫生健康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环投福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广州环投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各医疗废物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国发〔2025〕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废物智能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医疗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闭环监管,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与疾病传播风险,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控,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一)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履行医疗废物管理主体责任,将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处理,与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协议(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相关处置费用。
    (二)加强分类收集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相关规定,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工作。医疗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不同类别医疗废物不得混合收集。
    (三)建设规范贮存场所。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等技术规范要求,统一使用符合标准的周转桶盛装医疗废物,并规范建设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确保贮存场所满足污染防治要求。
    二、规范转运处置,严密防控环境风险
    (四)规范周转交接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与医疗废物收运单位(以下简称收运单位)规范交接,双方应共同对周转桶数量、重量及标签信息进行现场核对与确认。医疗废物转运应使用专用周转桶,周转桶应标识清晰、密闭完好,便于运输和清洗消毒。
    (五)规范运输车辆管理。收运单位须依法取得医疗废物运输资质,使用专用车辆运输,确保运输过程安全规范。运输车辆应配备定位监控设备,实现运输轨迹可追溯。
    (六)规范处置过程管理。处置单位应依法规范经营,建立清晰完善的接收、处置台账,实现医疗废物从接收到处置的全过程记录,防范环境污染风险。处置设施出现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时,要按处置单位互助协议提供医疗废物应急转移处置服务。
    三、推行智能应用,实现全程“一码贯通”
    (七)规范转移联单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时在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固废系统)完成医疗废物产生情况申报,规范运行电子转移联单。鼓励收运单位协助19张床位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口腔诊所、中医诊所、医美诊所等)现场“反向”填写电子转移联单,由医疗卫生机构确认。
    (八)推行全程智能管理。鼓励各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市固废系统开展医疗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积极运用智能称重设备(智能医疗废物收集车、一体秤等)与二维码标签技术,对医疗废物包装袋进行电子标签(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落实“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的“五即”规范化管理流程。智能设备采集的医疗废物分类、重量、流转等数据,应符合市固废系统接口规范要求并实时自动上传,构建“一袋一码、一桶一码、一码贯通”的全程可追溯数字化管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收运单位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规范环境管理和信息化服务。
    (九)深化智能收集试点。鼓励处置单位在总结现有医疗废物智能收集试点经验基础上,优化布点方案设计,推进偏远农村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划定,扩大智能收集柜覆盖范围,探索运用智能收集系统,完善小散远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
    四、加强部门协同,提升监管能力水平
    (十)明确责任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加强对医疗废物运输、处置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区卫生健康局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指导辖区大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为智能收集柜的布点选址提供支持,并督促辖区内小型医疗机构规范使用智能收集设施。
    (十一)强化监管协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医疗卫生机构基础信息、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等数据;加强协调联动,开展高效、常态化的跨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数据校核,督促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在市固废系统的注册和申报工作,确保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纳入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应管尽管”;共同推进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对管理不善、整改不力的单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对本通知进行评估与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6年5月27日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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