炭箱内已发白结块,一企被抓
非现场执法是一种既不打扰守法企业正常生产,又能精准发现违法线索的监管手段,借助远端执法手段能够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推进执法监管靶向精准、更加高效。今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以下简称“鹤山分局”)利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分析,结合现场核查,发现并立案查处一家涉气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01案情回顾
今年4月,鹤山分局固废管理人员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对辖区内涉气企业的危险废物申报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发现一家从事五金配件喷漆加工的企业申报的废油漆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量较小,与理论上的产生量存在一定差异,经分析研判,该企业在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方面可能疏漏。为此,鹤山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三不一直”突击检查。
经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员工正在对水龙头配件进行喷漆作业,但喷漆车间大门敞开,而且在喷漆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中,UV光解设施内近一半的UV灯处于关闭状态,活性炭箱内活性炭颗粒也已发白结块。
02处罚情况
该企业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 (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裁量标准,鹤山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67500元的行政处罚。
03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相关企业应当明确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做好一般工业固废及危废申报工作,将各项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在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下,企业更要知法于心、守法于行,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编辑:韩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