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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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4〕12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我县城镇燃气企业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施联动。
(二)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周期为1年,非居民用气为6个月,县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周期长度。在每个联动周期结束时,计算本周期全县城镇燃气企业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并与上一周期(环比)的加权平均采购价格进行对比。当环比涨跌金额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0.1元时,适时启动销售价格联动调整。若环比采购价格涨跌金额未达到每立方米0.1元,则该周期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未调整的涨跌金额纳入下一个联动调整周期累计计算(核增或扣减)。
(三)联动公式
1.非居民用气计算公式为: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非居民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上期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非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非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非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2.居民用气计算公式为: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居民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居民上期终端销售价格+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四)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结合实际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测算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五)联动幅度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用户负担。考虑当地承受能力或参考往年调价情况,原则上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3元,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6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居民、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下调幅度不限。
居民、非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的,要明确调整目标,分周期逐步调整到位。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经报县政府同意暂时中止联动。
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施。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应履行听证程序,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申请材料,按程序调整销售价格。
二、建立价格信息公开机制
我县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调价公示
调价方案公布和执行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天,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燃气企业应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广泛告知,有序安排用户购气。
(二)注重宣传引导和舆情应对
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制定工作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在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各方关切,保障平稳实施;要提前制定舆情应对预案,发现负面舆情及时处置,重大负面舆情要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三)强化价格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严肃查处上游供气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哄抬价格,下游燃气擅自提高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以及企业间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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