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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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其中本预案适用于在江西省境内城镇燃气发生的1万户(或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或以上),或者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重大突发事件,具体包括:
(一)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
(二)城市天然气各站址以及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储罐站和灌装站淹没、火灾或爆炸,机电设备毁损;
(三)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四)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根据工作需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视事故情况可提级启动事故应急等级。
全文如下: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镇燃气的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的发展,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依据江西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咨询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1.2.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在保障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1.2.3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建立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城市政府为主的城镇燃气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根据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程序,落实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2.4长效管理,预防为主。城镇燃气以保障供气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以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安监管应急字〔2008〕31号)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府发〔2021〕8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
《城镇燃气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GA 1810-2022)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城镇燃气发生的1万户(或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或以上),或者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重大突发事件,具体包括:
(一)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
(二)城市天然气各站址以及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储罐站和灌装站淹没、火灾或爆炸,机电设备毁损;
(三)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四)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根据工作需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视事故情况可提级启动事故应急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设立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区职能部门建立、完善和实施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燃气企业负责制订本企业范围内的突发事故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质等保障体系。
2.1 指挥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2.1.1指挥小组成员
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常务副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厅领导
副组长: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办主任
成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厅城建处处长、厅计划财务处处长、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处长,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分管安全工作副主任、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城市更新处处长、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指挥小组成员未在江西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指挥小组下设指挥小组办公室。
指挥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小组,作为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
2.1.2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一)领导和协调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及时了解掌握城镇燃气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三)贯彻省人民政府应急工作方针,根据省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定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专家工作组和有关城市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四)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负责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六)其他有关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 指挥小组办公室成员及主要职责
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主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处长
副主任: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城市更新处处长
成员:指挥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指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小组组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同专家工作小组的专家进行联络。
2.3 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厅办公室:负责与有关设区市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指挥小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省政府的有关会议;负责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审查城镇燃气重大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情况简报;指挥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负责应急响应状态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厅城建处:协助办公室完成指挥小组的有关联络工作;起草防止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关技术性文件;负责建立城镇燃气应急技术专家库,提出专家小组组成及名单、管理意见;了解城镇燃气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判定事故的规模,请示是否启动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预案,草拟报送省政府的事故信息;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城镇燃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燃气应急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和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城镇燃气事故情况。
厅计划财务审计处: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城市(县)燃气损失量年鉴统计、配合应急资金的申请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配合城镇燃气应急资金的拨款工作。
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负责城镇燃气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
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协助厅有关处室处理应急工作;协助起草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响应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协助建立城镇燃气应急技术专家库,提出专家小组组成及名单、管理意见;协助参加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视频会议系统的保障工作。
2.4 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由负责城镇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一)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二)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三)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指挥小组的指派,对地方实施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警机构
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城镇燃气运行的监测和预警工作中应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对燃气设施日常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以及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
4 应急处置机制
4.1 应急响应
4.1.1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发生重大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1.2分级响应
按城镇燃气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时间和我省实际,应急响应分为I、Ⅱ、Ⅲ、IV级。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的为Ⅱ级响应(重大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分别由设区市、县级城市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负责,适用于属地城市城镇燃气发生的1万户居民连续停止供气12小时(或以上)至24小时以下(不含24小时)的供气事故,或者造成死亡3人(或以上)至9人的较大突发事件。IV级应急响应由燃气企业负责,适用于企业供气系统发生的5000户(或以上)至1万户以下(不含1万户)居民连续停止供气12小时(或以上)至24小时以下(不含24小时)的供气事故,或者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或以上)的突发事件。
4.1.3 响应职责
政府职责: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和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企业职责:燃气企业要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本企业实际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在发生事故后,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险,排除故障,保障供气。
应急抢险队伍的组成及职责:
抢险抢修人员。需配备管工、钳工、电(气)焊工等技术工和灭火人员、民工及相关人员,同时配备抢险车、发电机、电(气)焊机、燃气测漏仪、对讲机、长管呼吸器安全带、防爆应急灯、堵气袋、防爆抢修工具、灭火器材等抢险设备;50人以下的小型供气企业要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备抢险抢修人员和配置必要的抢险设备。职责:在出现险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关闭主体管道或设施的事故阀门,切断气源,并及时对被破坏泄漏的管道、阀门、设备进行抢修、拆换,尽快恢复正常供气。
(二)技术和材料保管人员。职责:负责对抢险现场提供技术指导,提供工程技术资料,为抢险、抢修提供所必需的设备、配件、管材。
(三)救护和安全保卫人员。职责:负责救护伤员、疏散群众、现场警戒和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秩序,疏导交通。
(四)事故调查人员。配备生产、安全、设备、质监、人社等部门人员。职责:负责(或协助)对事故现场取证和调查。
4.2 情况报告
4.2.1基本原则
(一)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立即报告;
(二)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三)直报。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直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挥小组办公室,同时报设区市、市(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机构。
4.2.2报告程序
(一)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燃气企业应急机构电话报告,燃气企业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确认是否属于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I级)事故。
(二)重大事故一经确认,燃气企业应急机构须立即向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设区市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重大及以上事故直接上报指挥小组。
4.3 响应行动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情况立即报119请求消防援助或拨打120电话抢救伤员,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请求支援;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设置警戒范围,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负责带领现场人员撤离;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助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及状况。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或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件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住建部、省级、市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机构。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输配、存储规模、存储设备座数、气源地、处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4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5 应急支援
当城镇燃气事故所在地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时,由指挥小组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督促各设区市、县(市)城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加强应急抢险与救灾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抢险演练,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5.2 应急物资保障。明确行业内各部门、单位储备抢险物资、器材、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指导各单位建立相应的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5.3 人员与信息保障。厅应急指挥小组明确应急人员联系方式,应急指挥网络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通信及时畅通。紧急情况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通讯方式,及时做好风险提醒和信息发布工作。
5.4 应急技术保障。建立专业人才和专家库,推动现代化工程抢险技术和信息技术在城镇燃气应急工作中的发展应用,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指导。
5.5 部门协作保障。加强与当地公安、商务、市场监管、民政、交通、应急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共同推动社会动员、医疗卫生、民政救援物资资金、交通运输、治安、新闻宣传等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发布的要求
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燃气突发事故权威信息。
6.2 信息发布的机构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故,由设区市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在2小时内发布事故简要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布事故处置情况信息。发生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由厅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在2小时内发布事故简要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布事故处置情况信息。
6.3 信息发布的内容
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燃气停供信息、临时解决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6.4 信息发布的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的发布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7 后期处理
7.1 应急结束。指挥小组根据省安委会的指令,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状态解除后,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7.2 总结建议。应急状态解除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省安委会、住建部分别及时做出书面总结报告。
7.3 善后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损失情况和实际需求,协助制定善后计划,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力量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援。
8 附 则
8.1本预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8.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10月31日由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西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停止执行。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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