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8月22日,山东省聊城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聊城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其中联动范围:价格联动的范围为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城镇燃气企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其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未健全完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可依据本机制开展辖区内相关价格联动工作。
全文如下:
关于完善聊城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各相关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城镇燃气行业发展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完善了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价格联动的范围为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城镇燃气企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其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未健全完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可依据本机制开展辖区内相关价格联动工作。
二、联动方法
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当地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含管输费用,含税,下同)实行联动。综合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同一城市(区、县)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LNG价格实行“高进高出、低进低出”政策的,不计入综合采购价格。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用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金额达到或超过0.2元/立方米时,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变动金额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当综合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报经政府同意后可暂时中止联动。
四、联动价格的确定
非居民用天然气联动价格=基期非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金额+城镇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非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基期非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原则上不超过2%。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调整由具有定价权限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联动后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以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在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政策平稳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二)进行价格联动测算时,各城燃企业应积极将基期天然气合同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发票、采购合同、分类购进数量和价格等有关资料)、实际销售数量和价格情况及调整期用气需求和价格情况等报送具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并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降价等措施。
(三)各城燃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联动政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不得随意联动价格,同时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2日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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