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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施市发布关于划定和公布恩施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2025-04-24 09:56 [燃气要闻]  来源于: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作者: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导读:近日,湖北省恩施市发布关于划定和公布恩施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其中: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要求,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
    近日,湖北省恩施市发布关于划定和公布恩施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其中: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要求,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
    1.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2.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其他燃气厂站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厂站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等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全文如下:
    关于划定和公布恩施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法律、规范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恩施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实施方案》的通知》(恩市燃安专发〔2025〕1号)要求,现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的定义
    燃气设施为从气源点(储配站和门站等)通过输配系统到用户使用的所有设施、设备和装置,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保护范围与控制范围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要求,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
    1.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2.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二)其他燃气厂站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厂站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等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三、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相关要求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调压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涉气施工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企业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或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燃气企业,开工前必须获取准确的地下或周边燃气设施现状资料,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并严格落实保护措施,燃气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保护指导。
    (三)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保护范围禁止行为的,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四)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五、燃气保护设施巡查维护及宣传引导
    (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管理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无人值守的设施应清晰标识方便公众知晓的联系方式,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可拨打燃气监管热线0718-8247677,12319进行举报,城管部门将及时处理并反馈。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4月17日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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