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菊仙代表:建议立法制定《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河南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步,城镇燃气状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城镇燃气安全法规制度建设亟需完善,建议编写制定《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作为河南省燃气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大代表王菊仙说。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是河南省专门保障城镇燃气健康发展的唯一一个燃气相关的指导文件。自省人民政府最早于1999年3月颁布《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推动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的长足发展,极大改善了全省城镇燃气的发展状况,促进城镇燃气企业健康发展,有效维护燃气用户的权益。
截止目前,河南省推行燃气管理办法已近22年,实施《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已有8年,历经2次修订,最近的一次修订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
王菊仙代表认为,在此期间,河南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步,城镇燃气状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河南省天然气管道里程7000公里,全省天然气供应量达到130亿立方米,天然气气化人口达到4000万。此前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燃气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亟需完善河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法规制度建设。
据此,王菊仙代表建议,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纲领,借鉴其他省《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结合本省实际,编写制定《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作为河南省燃气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建议将以下条款列入《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一、“新建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应当在户内安装管道燃气自闭阀或报警器及与其联锁的自动切断阀等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既有住宅燃气用户加装管道燃气自闭阀或报警器及与其联锁的自动切断阀等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
二、“下列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报警器:
(一)餐饮经营者;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
(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
三、“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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