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湖北武汉市民因私改公共燃气管道获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一居民郑某请人私自改装居民楼外公共天然气管道,却不知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法律。1月12日,武昌城管向媒体通报了这一典型案例。当事居民郑某及改装者杨某被法院判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双双获刑。
武汉市居民郑某欲改装自家所住居民楼外公共天然气管道,私自托人找到杨某,杨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25日9时许对居民楼正在使用中的天然气管道进行拆卸,并安装连接一新管道,被群众举报。
经公诉机关立案判定,杨某、郑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改造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2019年1月初,被告人郑某欲改装自己居住的武昌区中南一路一楼外的天然气管道,通过介绍找到有管道拆卸、安装工作经验的杨某。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26日9时许对上述地点一正在使用中的天然气管道进行拆卸,并安装连接一新管道。后因群众举报,武昌区城管执法人员及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赶至现场,经查无施工许可后,责令杨某停止了施工。
武钢江南中燃燃气(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燃气公司)负责人表示,2019年1月26日15时许,他们接到有人私改燃气管道的投诉,现场核实发现,该单元主供气管被拆卸破坏,擅自接入一根金属管。该供气管道是这栋楼的引入主管道,是正常运行的公共燃气设备。当天拆卸燃气管密闭堵头是在管内有压力天然气的情况下进行的,在拆卸工程中无法避免天然气泄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该公司稽查人员接到举报后,汇同武昌区城管局执法人员殷骏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制止了将天然气主管道进行切割、拆卸、焊接的危险行为。公司随后派员对该处管道进行了修复、还原。因发现处置及时,未造成损失。
因私自改燃气管道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武昌区城管执法局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免予刑事处罚。
武昌区城管执法局告诫市民: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在未经许可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动公共天然气管道。如果居民想对家中燃气管道进行改造,请联系天然气公司,由专业人员上门指导改动。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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