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新规10月1日起执行
日前,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新规自10月1日起执行。
新规明确制定天然气价格的方法,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管道运输气量计算确定;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经营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制定;门站价格根据气源价格变动情况实行周期联动调整,可在综合考虑用户气量规模、项目整体效益和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分类制定;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建立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作相应同向调整。凡是纳入定价成本计算的各种供气设施设备投资及日常维护开支等,燃气企业一律不得向用户收取天然气销售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新规同时明确制定天然气价格的参数指标。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配气管网负荷率不低于50%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超过7%的原则确定。管道运输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只有在运输管道、配气管网达到规定负荷率时,才能回收成本并取得相应收益。合理损耗按配气管网供销差率不高于3%确定,配气管网供销差率达到或超过3%的按3%核定,低于3%的据实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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