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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征求意见

    2017-03-23 09:28 [燃气要闻]  来源于:南方网    作者:黄祖健
    导读:为加强广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于3月22日开始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新建管道如果无法避开高风险区域,则管道企业需提出防护方案,论证通过后方可建设。 意见稿中提到,油气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
        为加强广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于3月22日开始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新建管道如果无法避开高风险区域,则管道企业需提出防护方案,论证通过后方可建设。
     
        意见稿中提到,油气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无法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或者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并通过管道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论证和管道所在地的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批准。
     
        据统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共约740公里。大量油气管道若发生安全事故,影响巨大。因此,意见稿也对管道与人口密集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的工程相遇时的处理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稿中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修建某些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这些建筑物是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或者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等。
     
        而如需修建的建筑物未有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保护距离,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管道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安全评审,确定保护距离。
     
        油气管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意见稿要求相关单位在油气管道附近设立相应的警示牌。意见稿指出,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里程桩、标志桩等管道标志,并在管道通过的下列区域设置警示牌,包括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工业建设区域;铁路、公路、桥梁、水利设施、河流附近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采石场、取土场、采矿区域;其他易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警示牌应当标明管道名称、管理单位、举报和报修电话、安全警示语等内容。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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