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当前六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按照《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监一〔2017〕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对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证照齐全、有效的企业,督促企业实施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初步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明确岗位责任清单、有害因素及其防控措施;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要求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实行停产停业整顿,对于停产停业后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关闭。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促进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培训及配备到位,岗位责任明确,“三项制度”(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得到完善,确保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开采秩序进一步规范,风险分级管控基本到位,遏制较大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专项整治覆盖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停产、基建、停建和关闭的企业。
(一)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一要重点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按要求进行重新审查、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规定给予上限处罚,整改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属地政府予以关闭。二要积极协调推动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三要督促指导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整治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专项行动,对习惯性违章、盲从性违章等行为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导致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
(二)着力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一要进一步摸清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生产状况,按照《六安市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要求,加快综合治理进度,推动建立“头顶库”预警和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2017年底前要完成“头顶库”治理比例不低于50%,不产生新的“头顶库”;消除“头顶库”中的病库,全面提升“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二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及时消除采空区事故隐患,按照《六安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快综合治理,对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2017年底前要完成“三下”开采、大面积连片和未处理总体积超过100万立方米采空区等重点矿山的治理任务。三要加大保护生命工程实施力度,推动属地政府和相关企业足额配套落实相应资金,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安全保障措施。4月底前,尾矿库包保责任人要落实到位,并上报市局。
(三)着力整治八类事故隐患。一要针对防范中毒窒息事故,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未按照要求配备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二要针对防范火灾事故,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到位,发生事故后严禁盲目施救,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上限处罚。三要针对防范透水事故,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四要针对防范坠罐跑车事故,加强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必须将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五要针对防范冒顶片帮事故,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要严格按照设计开采,及时处理采空区,确保矿房、矿柱参数符合要求。六要针对高处坠落事故,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标准规范,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完善防止坠落措施,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必须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斜井运输要确保“一坡三挡”安全可靠;严防提升设备带病运转,严禁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等。七要针对防范边坡坍塌事故,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并确保上山道路符合标准,严禁“一面墙”开采。八要针对尾矿库溃坝事故,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措施,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
(四)着力推动矿山整合技改和整顿升级。一要积极主动提请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按照“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原则,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数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二要联合有关部门,对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以及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淘汰,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旧矿山,鼓励其关闭退出。三要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合理配置矿业权,严防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大矿小开,以及一个采矿证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等无序开采。四要推动扩大金属非金属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矿种范围,进一步提高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五要按照《关于在全市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和淘汰设备及工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五)着力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一是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全面掌握停产停建矿山状况,严格执行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制度。二是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要将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对停止运营的尾矿库,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三是停产停建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属地政府予以关闭。四是加强对复产复工矿山的安全检查,严把复产复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4-5月)。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排查,摸清各地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并按照方案要求,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治理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投入,及时整改到位。
(二)集中排查治理阶段(2017年6-9月)。各县区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突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汇报,争取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并在2017年9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不少于1次的执法检查,市局将适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暗查暗访。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10-12月)。各县区要对重点地区和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取缔关闭的企业逐一复查,对情节 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予以重拳出击、坚决打击;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汲取近期我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当前我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和措施,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预期成效。
(二)严格执法,突出重点。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与有关部门联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执法,规范检查执法行为,提高监管工作效能;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相结合,统筹兼顾,多措并举,真正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求落到实处,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直至提请政府关闭。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大力宣传,强化监督。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媒体,加大对此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及时组织报道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引导各非煤矿山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各县区要将本通知迅速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书面报告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编辑:东北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