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2016年7月-2017年3月供电监管报告
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供电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6〕418号)要求,为切实维护广大电力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促进供电企业提高供电能力、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国家能源局组织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开展了全国供电监管工作,并选取部分供电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日常供电监管工作,形成本报告。
一、基本情况
此次供电监管坚持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相结合,重点从供电质量、供电服务、供电能力、信息公开、市场行为等方面,对省市县各级供电企业及关联企业开展了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在全国3007家供电企业中,选取23家省级、108家市级、149家县级供电企业,共计280家供电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占供电企业总数的9.31%。从监管情况看,各供电企业基本能够落实监管要求,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得到持续改善,管理基础进一步夯实,服务内涵更加丰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二、上一监管周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2015年7月―2016年3月供电监管报告披露的问题,经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督促,各供电企业能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供电“两率”指标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广东潮南供电局、内蒙古鄂尔多斯电业局、辽宁营口老边供电公司等供电企业规范“两率”基础管理,补充调整配置监测设备,纠正虚假、瞒报、漏报供电质量数据问题。青海尖扎县供电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融水供电公司加强供电质量管控,电压合格率得到有效提升,青海尖扎县供电公司李家村1号公用变台区由88.588%提升为99.874%。
(二)供电服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江西婺源县供电公司、陕西地电榆阳区供电分公司、贵州六盘水钟山供电局等供电企业强化服务意识,规范业扩报装、故障抢修、收费、停限电等流程。贵州六盘水钟山供电局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故障抢修平均到达现场时间缩减至38分钟,最长到达现场时间为83分钟,抢修到达现场后恢复供电平均时间为168分钟,基本实现了供电服务承诺。
(三)配电网网架较为薄弱、供电能力不足的问题。国网新疆阿勒泰供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电力工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等供电企业结合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加大建设改造资金投入,推动电网建设和改造进程,配网供电能力持续改善。国网阿勒泰供电公司2016年10千伏北北一线线路停电率同比下降57%,10千伏北北二线线路停电率同比下降69%。
(四)供电企业信息公开不达标、不透明的问题。湖北省电力公司、广西龙胜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等供电企业学习和落实《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公开渠道,主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山西省电力公司对外服务网站专门开设企业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发布供电“两率”信息440余条。
(五)供电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湖南株洲供电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市场和服务障碍,株洲地区现有6家非关联承试企业承揽用户受电工程试验业务。甘肃平凉供电公司、海南乐东供电局等供电企业落实监管要求,履行了资质查验责任。江苏无锡供电公司、上海市区供电公司等供电企业指导帮助集体企业规范工程管理、招投标等经营行为,促进集体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三、存在问题
(一)部分地区“两率”管理薄弱,供电质量有待提升
部分供电企业“两率”管理不规范,统计数据不真实,个别地区“两率”指标偏低,达不到监管要求。
专栏1:部分供电企业“两率”数据不真实
1.河北唐山、江西鹰潭、云南西双版纳、河南遂平等供电企业未按要求如实统计10千伏线路停电信息,存在多起停电事件少录、未录或录入信息不准确现象。
2. 江苏宿迁供电公司存在个别停电事件停复电记录时间与实际停复电时间不一致现象。
3. 湖北襄阳供电公司个别电压监测点末端数据与首端数据颠倒。山西晋城供电公司部分电压监测点个别时段无显示。
4.广西岑溪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新塘开发区台区末端电压8月20日超上限386分钟,而8月份总超上限时间仅有32分钟。
专栏2:部分供电企业“两率”基础管理薄弱
1.新疆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天力电业有限公司未开展供电可靠性管理的相关工作。
2.上海松江、崇明供电公司B类电压监测点设置数量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规定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监管机构。山西忻州定襄供电公司、河南洛阳供电公司有个别D类电压监测装置安装位置不规范。
专栏3:部分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
广西藤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6组D类电压严重超上限,电压合格率仅有28%;云南红河供电局金平分局2016年A类综合电压合格率82.3%,B类电压合格率79.95%,C类电压合格率89.34%,城市居民端用户D类电压合格率91.38%,农村居民端用户D类电压合格率77.52%。
(二)部分供电企业业务办理不规范,供电服务水平不高
部分供电企业存在用电业务办理和电价政策执行不规范、停限电及催费不合规、故障抢修超时限、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
专栏4:用电业务办理不规范,时间节点倒置
1.湖南湘潭供电公司存在个别受理用户受电工程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且供电方案答复超时限。甘肃省电力公司、海南海口供电局、贵州安顺市郊供电局个别供电方案答复超时限。
2.广东阳江供电局、河南周口供电公司、福建福州供电公司个别业扩资料显示业务办理环节存在时间倒置。
专栏5: 停电催费程序不合规
甘肃庆阳供电公司、重庆石柱县供电公司存在未按程序对用户实施停电催费的情况。
专栏6:故障抢修管理不规范,到达现场时间超时限
1.吉林延边供电公司、贵州黔西南州晴隆供电局、湖北孝感供电公司存在故障抢修到达现场超时限。
2.海南琼中供电局、广东云浮供电局、广西都安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存在故障抢修记录不完整,无法对抢修时限进行考核。
3.辽宁丹东供电公司部分故障报修工单显示,同一组抢修人员,同一时间赶往不同的抢修地点。
专栏7:电价政策执行与收费行为不规范
1.上海市北、松江、崇明供电公司依据《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临时用电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临时接电“3-4年的,按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30%收取”,未与用户协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违反了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2.陕西地电宁陕县、石泉县供电分公司对部分电力用户功率因数考核方式实施“只罚不奖”的考核原则,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专栏8:部分供电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投诉处理记录不规范
1. 天津市城西、城南供电分公司在居民智能表集中换装工作中存在没有提前通知用户、未经用户当场确认强行换表的情况,产生计量计费纠纷,导致用户投诉。
2.山西忻州供电公司对12398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存在部分案件无办理记录。
(三)部分地区供电能力不足,网架结构薄弱
部分地区电网供电能力不足,网架结构比较薄弱,投资改造升级相对滞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
专栏9:部分地区主网供电能力不足
1.蒙东通辽供电公司电网存在一定程度的季节性用电高峰限电情况,其中,开鲁、奈曼地区限电问题较为严重,季节性用电高峰时限电电力达到10万千瓦以上。
2.山东菏泽供电公司西部220千伏及以下电网结构薄弱,全市220千伏变电站14台主变、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59台主变、61条110(35)千伏输电线路不满足N-1要求,存在较大的停电风险。
专栏10:部分地区配网薄弱
1. 截至2017年初,甘肃定西市全市671个自然村约2万户仍未完成农网升级改造,占全市全部自然村的3.5%,不同程度存在季节性低电压、卡脖子问题。
2. 贵州安顺市平坝供电局所辖夏云工业园供电能力不足,5条10千伏供电线路负载率长期保持在80%重载以上,其中10千伏平磨Ⅱ线负载率达到110.41%。
(四)部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
部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未得到足够重视,存在工作未开展或开展不及时、不规范、不到位问题。
专栏11:部分供电企业未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1.内蒙古电力公司、广西邕宁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工作不全面、不规范,在能源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后,未落实整改要求,分别被处以行政罚款15、20万元。
2.福建、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蒙东电力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信息公开年报,并在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3. 甘肃省电力公司、安徽合肥供电公司、陕西榆林供电公司、宁夏宁东供电公司、新疆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寿供电公司、贵州贵阳供电公司均存在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不规范问题。
专栏12:部分供电企业12398能源监管热线公示不符合要求
1.黑龙江宝泉岭供电公司、新疆和田供电公司、广西大化供电公司、广西苍梧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个别营业厅未按照要求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固定公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
2.江西九江供电公司门户网站未按照要求更新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专栏。
(五)部分地区用户受电工程管理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部分地区用户受电工程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存在“三指定”、转包、主辅业务界面不清等问题。
专栏13:个别供电企业存在“三指定”问题
广西巴马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存在对用户受电工程直接指定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问题,被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
专栏14:部分供电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许可制度
1.蒙东通辽供电公司未查验出某用户受电工程试验业务中伪造资质的问题;新疆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未查验出阿拉尔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资质承揽用户受电工程。
2.浙江绍兴供电公司的关联企业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分包商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超越许可范围承接电网工程。另一分包商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入围资质审查材料中有11本电工证均为伪造的证件。福建华安水力发电厂电力发展公司在用户工程竣工检验环节未执行资质许可制度。
专栏15:部分供电企业主辅业务界面不清,混同经营
1.陕西地电南郑县供电分公司为关联企业承揽的部分用户受电工程出具试验报告,并由关联企业列收试验费用。
2.甘肃白银、庆阳供电公司存在关联企业人员提前介入用电报装、主业人员参与关联企业部分用户受电工程承揽和施工的现象。
3.福建宁德供电公司收费项目标准与其关联企业的工料费标准在《普通客户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上一同列出。
专栏16:部分用户受电工程存在转包问题
广东阳江供电局关联企业阳西县乾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存在工程转包行为。
专栏17:部分供电公司执行政策法规不规范,侵害用户权益
1.福建泰宁县供电公司内部文件要求用户办理用电业务时必须选择“购电制”电费结算方式,侵害用户自主选择权。
2.青海海北供电公司将本应由供电企业完成的用户侧涉网设备保护定值计算工作交由用户计算,增加用户负担。
3.四川省水电集团部分新装业扩未使用监管平台,也未开展设计审查、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等工作,甚至未制定供电方案。
4.甘肃白银供电公司存在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不到位、违约用电界定和费用收取不规范的现象。如某用户受电工程占用T接点线路电杆架设真空开关,供电企业在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时均未提出异议,装表接电时却提出“用户私自更动电力设施”,向施工单位收取3万元违约用电费。
四、监管意见
(一)切实做好供电“两率”管理,不断提高供电质量
湖北襄阳供电公司、河南洛阳供电公司等供电企业要着力加强供电“两率”基础管理,合理设置电压监测点,彻底纠正虚假、瞒报供电质量数据问题。广西藤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云南红河供电局金平分局等供电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升电压质量。
各供电企业要进一步提高配电网的运行维护管理水平,强化计划管控,加强用户侧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有关标准和管理要求,夯实供电“两率”基础管理,不断完善监测体系。
(二)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提升供电服务水平
甘肃省电力公司、海南海口供电局、吉林延边供电公司等供电企业要切实规范业务流程,严格执行用电业务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上海市北供电公司、陕西地电宁陕县供电分公司等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电价及收费政策,规范业务收费行为。
各供电企业应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各项管理措施与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地,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用电报装流程办理与档案管理,着力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降成本、提效率,不断规范供电服务行为,加强用户投诉举报处理,加大监督与考核力度,让人民群众享受优质、高效、便捷的供电服务。
(三)持续加大电网投资建设力度,切实提升供电能力
蒙东通辽供电公司、甘肃定西供电公司等供电企业要科学合理地规划电网布局,切实将电网建设资金用实用好,着力提高负荷高峰时期的应急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满意用电需求。
各供电企业要以加强电网建设和当前农网升级改造为契机,加快推动电网建设和改造,不断优化主配网结构,从根本上切实解决局部地区存在的电网薄弱、持续供电能力不强、电能质量差等突出问题,确保配电网投资政策落实到位。
(四)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示信息及时规范
内蒙古电力公司、广西邕宁供电公司、新疆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供电企业要认真贯彻《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和完整。黑龙江宝泉岭供电公司、广西大化供电公司等供电企业要认真按照监管要求公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
各供电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供电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门户网站、营业大厅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规范公开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停限电有关信息、电价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不断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维护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
广西巴马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等供电企业要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公平、无歧视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青海海北供电公司、四川省水电集团要严格执行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消除用户受电工程市场障碍。甘肃白银供电公司、广东阳江供电局要规范关联企业管理,按照政策要求彻底清理主辅关系,消除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各供电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关联企业经营管理,实现人、财、物分离,使关联企业责权清晰,自主经营,清理不正当关联交易以及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严格执行资质许可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违规收费、违规转(分)包和“三指定”行为,确保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营造公平便利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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